海南&&《意見》支持産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

2021-12-14 08:35   來源: 海南日報

  原題:海南&&《意見》支持産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

  探索“只徵不轉”“不徵不轉”土地利用制度

  省政府日前&&《關於支持産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統籌保護資源與促進發展,保障海南自貿港産業項目落地,推進海南自貿港産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為海南自貿港建設提供有力的規劃和用地保障。

  《意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産業項目空間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意見》所稱的産業項目是指符合國家和我省産業政策要求的各類産業項目,不包括市場化商品住宅項目。《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見》明確了支持産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十個方面重點工作,包括強化規劃引領,提升規劃管控的科學性靈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標安排機制;創新産業項目土地利用分類管理方式;實行差別化産業項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價體系;鼓勵現有産業轉型升級;支持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優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深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加強用地服務和批後管理。

  創新産業項目土地利用分類管理方式方面,《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只徵不轉”“不徵不轉”土地利用制度,對相關項目用地可採取“只徵不轉”“不徵不轉”的方式,按照土地現狀用途管理,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依法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種植、養殖、管護與經營等土地使用關係。

  相關項目包括: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種植和養殖用地;休閒農業和鄉村旅游項目中的觀光&(佔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棧道(寬度不超過2米)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廁所、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電子監控等建築物或構築物(佔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用地;以人工濕地等生態環保方式進行污水處理的設施用地;路面寬度(車行道)不超過8米的農村道路(含鄉村旅游道路)用地。

  其中,採取“只徵不轉”“不徵不轉”方式用地涉及佔用規劃林地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對國家明確嚴禁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嚴禁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等情形,不得採取“只徵不轉”“不徵不轉”方式用地。

  實行差別化産業項目用地供地模式方面,完善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方式:産業項目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的,可將産業類型、生産技術、産業標準、産品品質、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採取帶項目招標或者掛牌方式供地;産業項目土地用途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醫療衞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等符合劃撥目錄的非經營性項目的,可採取劃撥、協議出讓或者作價出資方式供地;産業項目土地用途為零售商業用地、商務金融用地等總部經濟以及互聯網、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用地,可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地方財力貢獻率、總部建築自持率等相關條件,採取招挂結合(先招標,後掛牌或拍賣)等方式供地。採取招挂結合方式供地的,總部建築自持率(不對外銷售)不低於30%,非自持部分建築5年承諾期屆滿且履約評價達標後,方可轉讓;其他經營性産業項目按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供地。

  此外,《意見》指出,支持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支持開展城市地質調查和地下空間專項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市縣開發建設地下空間,地下空間應當優先用於建設地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防空防災等公共服務項目,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商業、倉儲、文化、娛樂等産業項目及配套設施。建立地下空間供地模式,利用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供地時一併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範圍、用途、建設要求等使用條件和內容;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的有關規定,採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供應或單獨供應。(記者陳雪怡)

[責任編輯: 王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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