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十六屆縣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中實現幼有所育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落實全面三孩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動我縣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促進我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依據
根據《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關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琼府辦〔2020〕24號)等政策文件。
二、總體目標
(一)2021年,全縣培育1家手續完備、管理規範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托位數24個。
(二)2022年—2025年,繼續增加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數量達到5家,建設一批承擔指導功能的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公立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托位數達360個,全縣公立型和普惠性嬰幼兒在托覆蓋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托嬰幼兒佔比)不低於30%,其中公立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托嬰幼兒佔比原則上不低於10%。
(三)2021年—2025年,每千人常住人口托位數為2個,推廣社區、農村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率、3歲以下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能力明顯提升。
三、主要任務
(一)加大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和指導
1.全面落實休假政策。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産假、育兒假等政策。支持脫産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共青團縣委、縣婦女聯合會、縣計劃生育協會)
2.加強生育服務和家庭健康育兒指導。加強對嬰幼兒撫養人的科學育兒知識傳播和宣傳教育,發展完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強對嬰幼兒生長髮育、營養膳食等方面的綜合干預,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加強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安全防護指導、預防接種等服務。(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共青團縣委、縣婦女聯合會、縣計劃生育協會)
3.營造適宜的嬰幼兒照護環境。加快推進全縣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和母嬰室建設,為嬰幼兒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條件。(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總工會)
4.構建科學育兒服務網絡。按照兒童早期發展科學育兒有關規範要求,在縣婦幼保健院創建示範性兒童早期發展育兒中心,組建指導專業團隊;在縣級育兒中心指導下,依託幼兒園資源和社區活動場所,組建親子活動站,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
(二)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5.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提供多樣化嬰幼兒照護服務。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採取獨資、合資、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建設一批示範性公立或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本縣內新建設園區以及縣內新舊小區中,按需求增設公立型或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探索和指導家庭式托育點的建立。鼓勵民辦幼兒園(尤其是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辦托班,並轉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對於辦理托育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的,備案成功並且落實普惠性政策的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實行財政補助,標準按現行公辦幼兒園的補助標準,確保到2025年全縣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托嬰幼兒佔比不低於20%。(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統籌規劃建設。按照《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2019年版)》等標準和規範,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或設施不能夠滿足需求的,要在2025年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完成建設。同時鼓勵結合幼兒園、辦公場所、商場等室內場所設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閒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城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發揮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的作用。有關部門在社區、農村地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推廣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鼓勵有關部門採取多種舉措,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及社區衞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也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用地傾斜。(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鼓勵幼兒園開設托班。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利用現有資源或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就近就便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小規模的普惠性社區托育點及親子活動設施,為社區適齡嬰幼兒家庭提供廉價、便捷的多元托育服務。鼓勵公辦幼兒園開設托班,提高公立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托嬰幼兒佔比。政府對開設普惠性托育服務的幼兒園實行財政補助,將公立幼兒園和普惠性幼兒園招收的3歲以下嬰幼兒納入所在幼兒園人數,按照現行公辦幼兒園在園學生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財政統籌負責。(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9.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等有3歲以下嬰幼兒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通過設立託兒點或育兒室等托育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提供場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由本單位運營或委託第三方建設及運營;或者企業單位出資,委託第三方運營或由第三方建設及運營,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縣政府對於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應當實行財政補助,補助的標準按照現行公辦幼兒園的補助標準實行,確保到2025年全縣公立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托嬰幼兒佔比原則上不低於10%。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建設及運營,應當執行國家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標準向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備案。(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總工會)
(三)落實優惠政策,扶持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
10.參與服務試點。積極參加國家普惠性托育服務試點,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示範帶動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根據國家試點要求,制定托育服務規劃建設體系,建設數家示範性托育服務機構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務項目。對於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範性托育服務機構、社區托育服務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按每個新增托位給予1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
11.減免托育企業相關稅費。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衞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要求,對托育企業減免相關稅費。(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琼中稅務局)
12.降低用電、用水、用氣成本。按照《國家發改委 國家衛健委關於印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要求,落實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用電、用水、用氣等業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琼中稅務局)
13.落實普惠性民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扶持政策。利用財政資金引導和扶持民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托育教育服務發展。對開設普惠性托育服務的幼兒園、公立幼兒園的普惠性幼兒園招收的3歲以下嬰幼兒,用人單位福利性托育服務機構,按照實際在託人數,參照教育系統普惠性幼兒園辦法落實普惠性補貼,標準按照現行普惠性補貼實行。享受普惠性政策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收費參照《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琼價費管〔2017〕342號)。由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和縣財政局&&配套文件落實扶持政策。農村低收入家庭的3歲以下嬰幼兒可優先優惠入托公辦或普惠性托育機構。(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
14.落實專項早期發展項目。依託各鄉鎮大社區、幼兒園資源,開展社區和農村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指導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
(四)加快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隊伍培養體系
15.加強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依法實行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嬰幼兒照護機構人員管理,對從業人員開展崗前職業培訓,切實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將嬰幼兒照護納入相關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培訓計劃,依法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在偏遠農村地區,探索建立專職、兼職嬰幼兒照護指導員,不定期為管轄區域的嬰幼兒家庭提供入戶指導服務。(責任單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
16.建立嬰幼兒照護培訓中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建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培訓中心,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規範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婦幼保健機構開展相關課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職業培訓機構對於嬰幼兒照護指導師、育嬰師、保育員等職業進行資格培訓,落實職業資格證,將嬰幼兒照護納入相關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職業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範圍,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責任單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計劃生育協會)
17.加強業務指導。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協會、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衞生健康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建立育兒專家庫,組建覆蓋醫學、心理、學前教育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團隊。(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計劃生育協會)
(五)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管理制度
18.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實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制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屬非營利性的,在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或縣民政局註冊登記;屬營利性的,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登記。登記成功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向縣婦幼保健院申請衞生評價報告;提供餐飲服務的,還需要向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還需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資格證明以及健康證。當以上材料辦結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持相關備案材料,通過托育系統向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備案。以幼兒園名義,延伸設立的託兒班不需要另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應在開學前向縣衞生健康部門報備。(責任單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消防救援大隊)
19.建立日常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落實對嬰幼兒服務機構安全保衛、衞生保健、設施設備、食品、飲用水、嬰幼兒用品等方面的監管責任,公布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並查處嬰幼兒照護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
20.建立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信息公示、質量評估,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委託第三方定期對本縣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託兒班進行檢查評估,實施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加強社會監督,依法維護嬰幼兒照護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安全教育,培養品德高尚、富有愛心、敬業奉獻、素質優良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依法逐步實行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虐童等行為零容忍,並將相關責任人和市場主體失信信息納入海南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台,對涉及虐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責任單位: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2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相關標準,並對嬰幼兒的人身安全、飲食安全、消防安全、衞生健康安全等負主體責任。應當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衞生保健、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記錄和職業道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加強衞生保健工作,嚴格落實每日晨檢、衞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器材,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在緊急情況下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安裝視頻監控,並實現全覆蓋。實行24小時設防,監控錄像資料保存90日以上。(責任單位: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
22.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責任單位: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機制(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機制),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召集人,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衞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召集人,建立縣級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衞生健康部門牽頭,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人社、教育、公安、民政、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為成員,按照各自職責,細化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及時協商解決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聯席會議,或適時召開部分成員出席的專題會議。聯席會議決議或確定的事項,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整理形成會議紀要,並印發至各有關部門。
(二)加強責任落實。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列入相關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強化激勵和問責,切實增強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圍繞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積極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
(三)強化宣傳倡導。大力宣傳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大意義、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問題。通過培訓、親子活動、講座、專家諮詢服務等方式積極宣傳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照護理念。
(四)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對選址要求、場地租期、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班級規模、人員配置、人員要求及衞生保健等應按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土地規劃、場所建設、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多的便利,加強督查和監管,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五、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重點任務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收費作出規範指導。
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本縣組織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時按照標準規範,合理安排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合理安排項目建設用地時序,優先保障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建設項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標,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審批,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內容,並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完善相關規劃規範和標準。
三、縣財政局:負責利用財政資金和政策渠道,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
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技工院校設置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組織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職業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
五、縣教育局:宣傳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和科學育兒材料,在各幼兒園組建寶寶親子活動站,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指導幼兒園開設托班,對幼兒園開設托班進行指導監督。
六、縣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規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嬰幼兒照護衞生保健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
七、縣公安局:負責監督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範。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三防”設施檢查;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行各項制度檢查;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周邊地區開展治安巡查;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周邊交通複雜路段檢查。
八、縣民政局:負責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註冊登記,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社區服務範圍。
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根據項目規劃建設確定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將改造和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工作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內容,通過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
十、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應急工作。
十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註冊登記,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
十二、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十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嬰幼兒照顧服務的相關執法監督檢查。
十四、縣總工會:負責調查研究職工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用人單位以單位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開辦的方式,企事業工會組織協助本單位在工作場所或單位附近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幫助職工解決上班時間嬰幼兒無人照護的難題,對企事業單位(含民企)內開辦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十五、共青團縣委:負責針對青年開展嬰幼兒照護相關的宣傳教育。
十六、縣婦女聯合會:負責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十七、縣計劃生育協會:負責發揮計劃生育協會基層組織網絡優勢,採取進村入戶和利用宣傳媒介等手段,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嬰幼兒健康知識的宣傳倡導。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社會監督。
十八、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
十九、國家稅務總局琼中稅務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附件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琼府辦〔2020〕24號)精神,大力推動我縣0—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完善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現建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0—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托育照護服務工作決策部署,統籌推進《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督促指導托育照護服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完成省委省政府關於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0—3周歲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定期商議解決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交流各部門工作成效、經驗和做法,穩步推進服務型社會建設。
二、聯席會議組成人員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牽頭,成員單位為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教育局、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總工會、共青團縣委、縣婦女聯合會、縣計劃生育協會、縣消防救援大隊、國家稅務總局琼中稅務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由縣衞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其他成員由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
三、工作規則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或適時召開部分成員出席的專題會議。至少半年開展一次聯席會議,通報0—3周歲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工作情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會議。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或確定的事項,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衞生健康委員會)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成員單位職責
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琼府辦〔2020〕24號)以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制定托育服務文件規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由於職責變化等原因,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或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報聯席會議召集人審批。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和職務變動不再擔任成員的,由繼任者接替,並由該單位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衞生健康委員會),不另行發文通知。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