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扶持及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海府辦規〔2022〕3號
各鎮人民政府,彬村山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扶持及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扶持及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進一步滿足廣大家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琼府辦〔2020〕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衞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國家衞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是指經有關部門登記、衞生健康部門備案的,按照政府協議價收取嬰幼兒托育費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托育機構的建設需符合《國家衞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進行註冊並通過市衞生健康委審核備案的所有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用於推進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運行,資金來源為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要高度重視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切實加強機構管理,嚴格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普惠性托育機構應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各種便民利民的公益活動,承接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委託的有關事項和公共服務,為促進我市嬰幼兒健康成長作出貢獻。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我市托育機構建設發展布局規劃,由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機構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場所均設在我市區域範圍內的且辦托規範、安全、有質量的托育機構,均可自願向市衞生健康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申請。
民辦幼兒園(不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標準進行認定。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予以確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托班統一認定為普惠性托班。
第六條 市衞生健康委依據《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指標體系》,組織開展普惠性托育機構評定工作並對轄區內所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普惠性托育機構由市衞生健康委每年組織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時間為每年3-7月。
第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程序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完成註冊、備案的托育機構,可向市衞生健康委申報認定普惠性托育機構。
1.證照齊全、有效,兩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無違法辦托行為等相關記錄;
2.同意與市衞生健康委簽訂承諾書,收費行為規範,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3.財務管理規範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機構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償辦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動的正常開展;
4.各類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五險”;
5.按照《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評估指標體系》自評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
(二)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資料。
1.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申報表;
2.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工作人員健康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3.繳納社保憑證、托育機構對公賬戶證明、托育機構收費憑證和財務審計報告等;
4.托育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常規工作相關資料。
(三)市衞生健康委對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的托育機構進行審核,並牽頭組織對托育機構的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機構托位數根據機構實際建設情況與《國家衞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進行核定。
(四)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名單在市衞生健康委門戶網和提出申請的托育機構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衞生健康委發文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托育費收費
第八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最高收費標準為:全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15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的50%;托育費可以按學期或按月收取。
第九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參照《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琼價費管〔2017〕342號),依託市場實施動態調整,接受政府指導。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用途和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維持托育機構運轉和提高辦托質量,包括為教職工購買“五險一金”,儀器設備、玩教具及圖書資料的購置;保育業務與管理、師資培訓、文娛活動、辦公、交通差旅、郵電等費用;托育機構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費用;租金支付;托育機構安全工作所需費用;其他用於托育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收托普惠3歲以下嬰幼兒數(最高收托普惠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不足1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按年發放。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實際在托3歲以下嬰幼兒數*在托月數。
民辦幼兒園(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補助款項,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由市衞生健康委將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情況和在託人數進行匯總,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將相應的補助資金劃撥到位。
第五章 職責的界定與劃分
第十三條 市衞生健康委負責對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備案,組織實施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補和管理,並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普惠性托育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保障工作。將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落實普惠性托育機構資補經費,確保按時足額劃撥到位,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為3年(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在有效期內自願退出普惠性或停止辦托的,需以書面形式報請市衞生健康委批准,並退回財政補助資金(其中,未達1年的退回全部財政補助資金,未達2年的退回50%財政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辦托的,財政補助資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六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市衞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並取消或追回當年補助資金:
(一)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違規行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導,未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規組織嬰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
(六)出現安全、衞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