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等十七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新華網


海南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等十七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5-06-13   15:21:2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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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等十七部門關於印發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琼衛規〔2024〕9號

  各市、縣、自治縣衞生健康委、黨委編辦、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大數據發展中心、工會、婦聯、稅務局、消防救援隊:

  為規範管理,促進我省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王斯先;&&電話:65342931。

海南省衞生健康委員會

中共海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大數據發展中心

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婦女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內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

  托育服務機構包括托育機構、幼兒園托班、家庭托育點等提供托育服務的主體。

  國家對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應符合《國家衞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的建築設計、室內環境、建築設備、消防設計,均應當符合《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2019年版)》《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等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第五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規範》《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等國家相關規範,做好衞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實施照護。

  第六條 申請舉辦托育服務機構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托育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報本級衞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七條 托育服務機構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類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性質,應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設立後,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辦理登記手續;屬於非事業單位性質,應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應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按照海南省市場主體登記材料規範有關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八條 托育服務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要求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衞生健康、婦兒工委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且經托育服務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托育服務機構保育照護人員由取得育嬰員(師)、保育員(師)、托育師、嬰幼兒發展引導員、護士、醫師、嬰幼兒教師資格證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取得省級托育綜合服務中心頒發的托育培訓證書人員擔任。保健人員、保安人員、炊事人員按照有關托育服務機構衞生保健規定配備,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第九條 各級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托育服務協會依法依規開展托育服務行業評估、通報、培訓等工作,規範行業行為。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十條 托育服務機構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嬰幼兒的,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招收計時制嬰幼兒的,按時收費。全日制、半日制和計時制均可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但不得跨月收費。托育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伙食費、護理費、生活用品費、材料費、玩教具折舊費等各項托育服務相關費用。

  托育服務機構嬰幼兒伙食費使用情況應按月公示,專款專用。托育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餐費應與嬰幼兒伙食費嚴格分清。托育服務機構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等。托育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規範指導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托育服務機構終止托育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做好退費等後續事宜。

  第十一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監控系統24小時運行,確保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部門聯網。

  第十二條 嬰幼兒父母或其監護人(以下統稱監護人)應向托育服務機構提&&托申請,並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托育服務機構應與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托育服務機構的名稱,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姓名,托育服務機構地址和雙方&&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托育服務機構以及監護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相關內容;

  (七)爭議糾紛處理辦法以及相關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托育服務機構收取的托育服務相關資金均可納入服務性收費管理,通過自負盈虧的方式,維持機構的正常運轉。收費標準由托育服務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備案回執、食品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保育人員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海南省婦女兒童醫學中心指導全省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及衞生院開展轄區內托育服務機構的衞生保健工作。托育服務機構內0—3歲嬰幼兒納入集體兒童管理,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衞生項目0—6歲兒童健康管理,由托育服務機構所在轄區內的婦幼保健機構依託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衞生院進行管理,定期體檢,錄入海南省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衞生院等依職責主動加強對轄區內托育服務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是面向0—3歲嬰幼兒提供的,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嬰幼兒養育照護服務。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是指已備案並經縣級以上衞生健康部門認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的嬰幼兒養育照護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標準可由縣級以上衞生健康部門制定。原則上應根據每日實際收托嬰幼兒數(最高收托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分托班類型予以認定。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 托育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申請名稱、投資人、地址等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機構性質向登記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衞生健康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衞生健康部門同意變更的,換發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托育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服務: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服務,並經相應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批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開展托育服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嬰幼兒和從業人員的安置、財務清算和財産清償以及安全穩定等工作。

第五章 職責與分工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托育服務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衞生健康委負責牽頭管理本省托育服務工作,研製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劃。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執行省委、省政府對托育服務的相關決策,依法對托育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各市縣在保障3—6歲兒童入園需求的基礎上,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並引導其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依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規定落實全省托育服務機構發展相關支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托育服務機構依法辦理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服務場所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等建設審批手續。對利用既有房屋開設托育服務場所且房屋相關建設手續不全的,可由建設單位通過鑒定、評估對托育服務場所的消防等安全條件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配合衞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各類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托育項目建設。執行托育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級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宗旨和業務中範圍體現“托育服務”內容,支持開展托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對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註冊,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上增加字樣為“托育服務”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進行登記註冊工作,在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增加“托育服務”字樣的營業範圍。

  第二十八條 省總工會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開展福利性托育服務。各級工會組織調查研究職工托育服務需求,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指導各市縣在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按照標準規範,合理安排托育服務設施。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合理安排項目建設用地時序,優先保障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用地、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審批。

  第三十條 省國資委負責對閒置國有資産用地用房進行全面梳理,鼓勵國有企業開辦托育服務機構滿足職工托育需求,有空余托位條件可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一條 省公安廳參與托育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標準制定,負責對全省托育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不定期對托育服務機構安保從業人員開展資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 省稅務局負責托育服務相關稅收政策的徵收管理工作,落實托育服務機構享受國家制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省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指導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將托育服務機構的登記備案信息數據共享至相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對本省已投入使用的托育服務機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托育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評價政策,指導市縣開展托育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婦聯負責指導托育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女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宣傳和維權服務。

  第三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托育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時,鼓勵多部門聯合開辦手續一站式辦理的綠色通道,限時辦結。對不能立即辦結事項採取一事一議,提高審批效能。

第六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八條 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托育服務機構超出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備案的,由各級衞生健康、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站)、衞生院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對托育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