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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5-06-06   14:32:09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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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已於2025年3月31日經八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擴大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覆蓋面,構建高質量、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備案並經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及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的申請、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補助,是指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民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放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乳兒班、托小班、託大班,分別指收托6-12個月齡嬰幼兒、12-24個月齡幼兒、24-36個月齡幼兒班級。

  第五條 按照“質量優先,普惠為本”原則,構建普惠性托育機構分類認定指標體系。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三亞市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等級評估標準(試行)》,對全市托育機構實行等級評估分類,分市示範級、市一級、市二級、市三級托育機構。

  第六條 按照成本分擔原則,合理劃分政府、社會、家庭成本分擔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補助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投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

  第七條 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全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監督各區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與管理。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具體制定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補和管理。

  第八條 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托育機構日常管理,監督管理辦托行為,提升辦托質量和辦托水平。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年度財政預算,落實普惠性托育機構資補經費,確保按時足額劃撥到位,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凡符合區域托育機構建設發展布局規劃,由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開辦,且辦托規範、安全、有質量的托育機構,均可自願向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申請。

  第十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普惠性托育機構由區衞生健康委每年組織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時間為每年3月至7月。

  第十一條 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會同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和復評工作。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及認定程序。

  (一)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

  1.參加本市等級評定的托育機構,須向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和量化等級評定自查表。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整理托育機構的申報材料後,提請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2.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定申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等級評定專家組,依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標準開展托育機構等級評估工作,評定結果在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報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普惠性幼兒園延伸辦托的,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等級評定,其托班等級參照該普惠性幼兒園等級予以確認,市示範級、省一級和省示範級普惠性幼兒園的托班統一認定為市示範級普惠性托班。

  (二)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程序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登記、備案的托育機構,可向各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認定普惠性托育機構。

  (1)證照齊全、有效,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無違法辦托行為等相關記錄;

  (2)辦托等級評估達到市三級托育機構及以上;

  (3)收費合理合規,並同意與各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承諾書,收費行為規範,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4)財務管理規範、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機構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償辦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動的正常開展;

  (5)各類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五險”。

  2.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資料。

  (1)《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申報表》;

  (2)托育機構班級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表;

  (3)三亞市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情況匯總表;

  (4)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人員健康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5)繳納社保憑證、托育機構對公賬戶證明、托育費收費憑證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6)托育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常規工作相關資料。

  3.各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普惠性的托育機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名單在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和提出申請的托育機構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發文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各區現有認定有效期內的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不需要重復認定,可按原來評定結果予以財政補助。新申請設置的民辦托育機構,在區衞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後申請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經托育機構等級評估認定後,於第二年起可享受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章 托育費收費

  第十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最高收費標準為:全日托(每天服務時間不少於8小時)一級托育機構(包含市示範級)乳兒班每人每月保育費不超過3000元,托小班、託大班每人每月不超過2700元;二級托育機構乳兒班每人每月不超過2600元,托小班、託大班每人每月不超過2300元;三級托育機構乳兒班每人每月不超過2300元,托小班、託大班每人每月不超過2000元;半日托(每次服務時間不少於4小時)每人每月保育費不超過全日托相應標準的50%(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當天累計收費額不超過日標準);計時托托育費每小時不超過全日托相應標準折算到日的15%(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當天累計收費額不超過日標準,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收取保育費應當出具收費憑證,可以按學期或按月收取。膳食費應當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在園所公布。

  第十四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參照《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琼價費管〔2017〕342號)並結合當地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依託市場實施動態調整,接受政府指導。

  第十五條 普惠性幼兒園(不含公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資補政策

  第十六條 建立差別化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補助撥款制度,對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等級分類補助,鼓勵普惠性托育機構提升等級等次,改善辦園條件,提升辦園質量,充分體現財政資金與事業發展目標和辦園水平質量相適應的激勵導向作用。

  第十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所獲財政補助資金為定額補助。定額補助資金包括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

  (一)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分三年發放,申請當年發放40%,次年發放30%,第三年發放30%。補助資金髮放完畢前,托育機構減少核準補助普惠托位的,未發放的補助經費按照減少的普惠托位比例相應核減。撥付標準為: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總托位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一級(含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托位補助10000元;

  2.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托位補助8000元;

  3.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托位補助6000元。

  (二)運營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收托普惠嬰幼兒數(最高收托普惠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運營補助資金按年(或季度)發放。撥付標準為:運營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實際在托數×在托月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全日托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

  2.全日托一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補助800元;

  3.全日托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補助400元;

  4.全日托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補助300元;

  5.半日托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標準的50%核定;

  6.計時托每小時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班型級別補助標準以每月22個工作日、每天8小時折算;

  7.普惠性托育機構經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設特殊照護的特殊嬰幼兒定額補助按該機構等級標準上浮35%(特殊嬰幼兒的認定由有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證明)。

  (三)全日托、半日托以月為單位計算補助金額。當月每人在托天數累計滿15天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15天的不計算。法定節假日天數計入在托天數。

  (四)為保證補助資金髮揮應有作用,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當年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需求和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定額補助標準進行適當的上浮調整。

  (五)普惠性幼兒園(不含公辦幼兒園)延伸辦托的,不計算建設補助資金,其托班運營補助資金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資金標準執行,收託人數應在屬地教育局核準學位內,超出學位的部分收託人數不予補助。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將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補助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加大市、區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形成穩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第十九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補助款項,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由各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將轄區內普惠性托育機構按機構建設情況、等級評定情況和在託人數進行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將相應的補助資金劃撥到位。

  第二十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師資培訓納入相關衞生健康、教育培訓項目,享受同等的培訓政策,培訓費用由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為3年(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在有效期內自願退出普惠性的,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相關主管部門確認,並退回財政補助資金(含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其中未達1年的退回全部財政補助資金,未達2年的退回50%財政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辦托的,財政補助資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並取消或追回補助經費:

  (一)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違規行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導,未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規組織嬰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

  (六)出現安全、衞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區指導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優先用於辦托質量提升,也可用於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員“五險一金”等工資福利和人才培訓。對於滯留、截留、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移交相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2025年春季招生的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

【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