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不得要求患者院外購藥或自備藥品
近日,省醫保局印發關於落實好國家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提出,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不得以病組和病種費用限額為由,要求患者院外購藥或自備藥品。
在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外配服務方面,通知明確,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並建立本機構藥品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聯動機制。對於定點醫療機構暫時無法配備但確需使用的藥品,應當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電子處方中心為參保人提供必要的處方外配服務並加強管理。
通知提出,支持定點醫療機構將電子處方打印成紙質處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參保人持紙質處方前往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暫未實現醫保電子處方流轉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處方須經本院醫保醫師簽名並加蓋外配處方專用章後有效。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參保患者外配處方的醫保待遇類別,如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普通住院等。
在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調劑外配處方時,應認真檢查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核準處方用藥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參保人信息,發現問題的可以拒絕調劑,並及時向當地醫保部門反映存疑外配處方線索。
在醫保藥品處方流轉管理上,通知明確,“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和門診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憑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銷售的藥品,符合規定的醫保統籌基金予以支付,暫不接受本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外配處方。(記者崔叢叢)
[作者: 崔叢叢 責任編輯:
袁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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