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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獻血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3-07-28 10:02:19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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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獻血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將每年10月設為“無償獻血宣傳月”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獻血條例》,並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每年的10月設為“無償獻血宣傳月”,集中開展宣傳活動。

  “《條例》共設置了8章50條,主要圍繞總則、宣傳與動員、獻血採血與供血、臨床用血、激勵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馬桂旺介紹説,獻血工作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實現健康河北戰略和醫療衛生服務體係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內容。《河北省獻血條例》的制定對于保障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規范採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動獻血工作健康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固定採血點不得隨意拆除、遷移

  《條例》明確規定,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應當對採集的血液開展艾滋病、B型肝炎等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採血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規定,並經崗位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設置固定採血點,不得隨意拆除、遷移或改變其功能、用途。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遵守採血操作規程和國家有關應急用血的規定;並在十日內逐級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血站採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有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等六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傳播疾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無償獻血證書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該證件,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無償獻血者給予優待

  為引領社會良好風尚,《條例》明確對無償獻血者給予優待,規定在保證急危重症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獻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係親屬享有優先用血權利。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省獻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係親屬需要臨床用血時,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免交或者減交相關費用。

  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終身榮譽獎、金獎、銀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繳普通門診診察費自費部分。

  每年10月為“無償獻血宣傳月”

  《條例》規定,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延長至六十周歲。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率先獻血。

  《條例》將每年10月設立為“無償獻血宣傳月”,集中開展宣傳活動。同時,要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動員、組織本單位或本居住區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參加獻血。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單位及社會互助獻血。(記者 崔虹 通訊員 鄭晨曦 梅曉)

[作者: 崔虹  責任編輯: 高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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