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與申請人聯合“揪出”案件責任人 依法執行74萬餘元案款-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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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21 12:23:23
來源:新華網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與申請人聯合“揪出”案件責任人 依法執行74萬餘元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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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處理一起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的案子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最終“揪出”隱藏背後的直接責任人員,並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迫使責任人“現身”,將案款全部清償完畢。

  今年,申請人王某、吳某與某汽車公司經勞動仲裁委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公司分三期支付工資共計74萬餘元。後某汽車公司未如約履行調解協議,案件進入強制執行。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李海燕核查後發現,某汽車公司被執行人名下空空如也,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公司註冊地人去樓空,案件陷入了僵局。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有其人!”申請人王某找到法院,稱發現重要線索,另一家公司董事李某,是某汽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王某説,被執行人某汽車公司的最大股東是某能源公司,這家能源公司的大股東是某技術研究院,這兩家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都是李某。而且,被執行人某汽車公司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就是李某,在2021年變更成了其他人。

  “李某就是某汽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人員,請法院趕緊採取措施。”王某説。

  李海燕法官翻閱被執行人某汽車公司的工商內檔材料,與王某提供的線索基本一致。最終法院認定李某就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並依法對李某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很快李某找上法院和王某,原來他想乘飛機去外省進行投資談判,發現自己因為被限高而無法購票,於是出面想解決問題。王某&&李某履行協議支付案款即可。

  不到一週的時間,雙方就達成一致並簽署了執行擔保保證書及一份和解協議,協議中李某承諾,在限定日期前自願為被執行人應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今年12月15日,李某如約主動履行完畢 74 萬餘元的案款。

  法官李海燕&&,本案的成功執結,一方面是申請人的積極參與和主動提供線索為案件突破困境起了關鍵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精準地觸動企圖逃避的責任人的利益神經,迫使他們主動站出來解決債務問題。(李曉笛、張濤)

【糾錯】 【責任編輯:李曉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