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體育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足球協會原黨委書記、副主席杜兆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杜兆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杜兆才先後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黨委書記、主任,中國田徑協會副主席、秘書長,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成員、局長助理、副局長,中國足球協會黨委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賽事承辦、人事安排、球員轉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41萬餘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兆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杜兆才利用職務便利為足球俱樂部在主場遷移、球員轉會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破壞足球領域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生態環境;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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