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秉持善意執行理念,通過執行和解,成功騰退22.42畝高速公路建設用地。
武漢市蔡甸區某村委會與武漢某園林公司有土地經營權出租合作協議,村委會為配合高速公路項目建設,決定不再將徵收紅線範圍內土地出租給園林公司,雙方因此産生糾紛,並訴至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
蔡甸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村委會與園林公司於2014年1月1日簽訂的《武漢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位於《蔡甸區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徵收紅線範圍內共計22.42畝土地的土地經營權租賃合同關係於2023年9月26日解除。園林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土地恢復原狀並返還給村委會。園林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4年4月8日作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園林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恢復原狀及騰退上述土地的法律義務。5月15日,村委會申請強制執行,蔡甸區法院予以立案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經調查了解,因土地徵收一直未完成,嚴重影響武渝高速建設進度,村委會希望強制執行的訴求非常迫切。但上述土地現狀情況複雜,土地利用現狀為林地和魚塘兩部分,林地上種植有不同種類的苗木且數量大,魚塘養殖有水産品且被徵收紅線一分為三。如果強制騰退,執行難度大、安全風險高,且容易進一步激化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
被執行人園林公司對案件執行持抗拒態度,其負責人&&,上述土地相關徵收補償方案尚未溝通好,所以目前無法自行騰退,且園林公司向本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認為在上述土地徵收補償問題解決之前,法院應駁回村委會的強制執行申請。
執行法官耐心向被執行人釋法,&&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且符合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所以園林公司的異議不成立。如何才能徹底解決雙方矛盾,將營商環境影響降到最低?執行法官意識到,仍需做雙方執行和解工作,爭取通過在執行程序中化解糾紛。
經執行法官多次溝通,園林公司與村委會達成初步意見,村委會可以考慮對徵收紅線範圍內林地上的苗木一次性買斷,但對苗木種類、數量、規格、單價等數據細節有待商榷。同時村委會提出,對魚塘部分可以對於徵收紅線範圍內部分和被隔離出來的另外一小部分進行徵收補償,待高速橋修建後,其依然可以繼續使用。有了執行和解基礎,接下來就各個擊破。
6月28日,在執行法官主持下,執行雙方與街道辦及高速項目建設方等相關負責人到院參與執行和解溝通會議。
“組織雙方溝通是為了有效化解矛盾、快速執行、避免衍生案件及節約司法資源,秉持善意執行理念,組織執行當事人雙方進行執行和解,若和解不成,則我院將按生傚法律文書進行強制騰退。”執行法官闡明利害後,當事人雙方當即&&願意作進一步協商。
4小時溝通協調後,最終雙方以參照苗木市場指導價、結合徵收政策,完成議價,並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後執行法官回訪跟進,執行雙方當事人已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並均向蔡甸法院出具結案申請,本案執行完畢。(洪帆、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