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魏某(化名)因故意隱瞞義務人已履行法律義務的事實,向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其訓誡並處予罰款500元。
2022年3月,魏某因與趙某(化名)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魏某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補償款9000元。
近日,魏某以趙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趙某提出其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並向法院提供了魏某書寫的收據。此收據顯示趙某於2022年5月19日,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向魏某履行了付款義務。
執行幹警得知這個情況後迅速核實,傳喚申請人魏某到院,追問之下魏某承認趙某已經支付補償款9000元,且收據確係其本人書寫,其稱申請執行是因趙某未支付2022年1月以後的補償款。經執行幹警釋法明理,魏某認識到其隱瞞債務已經清償事實,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行為錯誤並寫下悔過書,執行幹警對其口頭訓誡並處以罰款500元。
據悉,執行程序是國家為保證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以實現而賦予勝訴權利人的救濟權益,申請執行應當以義務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為前提。本案中魏某隱瞞債務已經清償的事實向法院申請執行,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及司法秩序,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洪翠臨、程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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