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過一場大火的吞噬,曾經幸福的家園如今都化為灰燼,留下的卻也只剩下一片片焦黑的瓦礫……殘破不堪的家中,劉某某獨自等待着檢察官一行的到訪。
“感謝檢察官、值班律師考慮到我身體燒傷的原因,上門給我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給我一次認罪悔罪的機會。我真是一時糊塗,竟然酒後泄憤親手燒燬了自己的家,不僅燒傷了自己,如今還落了個妻離子散的下場,我現在已經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願認罪認罰。”説罷,劉某某那張滿是疤痕的臉上,淌下了他陣陣悔恨的淚水……
2022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劉某某在其家中飲酒後,與其妻子在通話過程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劉某某向其妻子發送微信信息,揚言要將家中燒燬。隨後,劉某某將家中的兩個孩子趕出門外,並再次聲稱要放火燒家。後劉某某使用打火機將家中沙發上的毯子點燃,並返回其臥室睡覺。火勢變大後,劉某某所住小區的鄰居發現了火情,立即撥打了消防救援電話。隨後消防人員趕至劉某某家中將火撲滅並將劉某某救出。案發後,劉某某的放火行為導致其本人被重度燒傷,家中物品被燒燬。
本案中,劉某某所住房屋位於安順市西秀區一小區內,居住人員較多。西秀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劉某某在其所住房屋實施縱火的行為,容易導致其他不特定人員和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最後,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基於上述情況,最終以劉某某犯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檢察官提醒】
行為人縱火焚燒公私財物,無論該財物是否屬於自己所有,只要放火行為具有危害公共生命、財産安全的危險性,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廣大人民群眾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實施過激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鄧念宗子 劉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