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1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周從啟受賄案,對被告人周從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周從啟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從啟利用擔任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貴州省水利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和人員在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審批,擴界擴能、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司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7229余萬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從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被告人周從啟部分犯罪係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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