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5月19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應急管理廳原黨委委員李鋼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鋼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對被告人李鋼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鋼平利用擔任貴州省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督管理一處處長、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貴州省應急管理廳黨委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補助資金、承接工程和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鋼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被告人李鋼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係未遂,主動退贓,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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