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8月14日電(記者王博、汪軍)在環境資源類案件中,通過“認購碳匯”等形式來補償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近幾年已在貴州、甘肅等多地推廣適用。“碳匯+司法”豐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方式,讓生態“破壞者”成為環境“修復者”,以司法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近期,一起濫伐林木案件在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個植樹周期內補植復綠,如屆時不能履行,將由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8500余元,繳納認購碳減排量資金8900余元。
在貴州,這樣的判決已不是首例。早在兩年多前,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審結的持過期砍伐證濫伐山林的案件中,就曾引入“自願認購碳匯”的替代性修復措施。
雷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吳章義説,過去行之有效的“補植復綠”辦法,現在難落“地”。貴州森林覆蓋率高,以雷山縣為例,森林覆蓋率超過72%,荒山荒地少,補植復綠的執行難度越來越大。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但生態修復卻面臨執行難。
類似情形也出現在甘肅。
祁連山北麓的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集中管轄全市環境資源類案件。近兩年,該院辦理各類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300余件,涉及非法採礦、盜伐林木、非法佔用農用地、危害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等多個類型。
涼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何磊注意到,由於生態環境侵權人的修復能力、補植區域的立地條件都有差異,修復治理效果也往往難以保障。
依託涼州區碳匯林建設項目,檢察機關建立武威檢察碳匯司法保護實踐基地。“對於原地修復不具備條件或效果不佳的,集中到碳匯基地進行異地補植復綠。”何磊説,檢察機關還組織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狩獵違法行為人在基地做管護義工替代履行修復責任78人次。
何磊&&,碳匯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視作“交易”,辦案機關通常要求侵權人原地修復優先,異地修復次之,當二者均不可行時,採用“認購碳匯”的替代性修復措施來履行補償責任。
為進一步規範使用案件中收繳的生態環境損害治理資金,武威檢察機關協同財政、林草、自然資源等多部門,設立生態損害賠償專門賬戶,將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懲罰性賠償金和主動交納的修復治理費用統一上繳專戶,專款用於碳匯實踐基地集中造林和養護。2022年以來,已累計向該賬戶交納費用1120余萬元。
將碳匯引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仍在持續探索完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茍泰強介紹,2023年12月,貴州高院與省林業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在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開展生態環境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認購林業碳匯的意見(試行)》,共同構建認購林業碳匯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
意見規範了認購林業碳匯工作程序,要求通過貴州省生態産品交易中心等機構認購貴州省林業碳票等碳匯産品。同時明確,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賠償義務的,可以依法作為從寬處理的參考依據。
目前,貴州9個市州法院均開展了林業碳匯認購相關工作。全省法院在近年50余件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認購林業碳匯金額2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