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甕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李某某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在甕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獲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6.2萬元。甕安縣組織150余名黨員幹部到庭旁聽。

庭審現場。王崇印 攝
2010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先後利用擔任甕安縣某醫院副院長、院長的職務便利,在簽訂藥品供應合同和貨款撥付方面為10余家醫藥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截止案發,李某某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02萬元,茅&酒67瓶,折合人民幣共計210萬餘元。
經審查,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為掩飾受賄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將受賄所得的一部分現金交給其胞兄李某某保管,並使用其胞兄李某某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卡管理上述資金,其行為構成洗錢罪。鋻於李某某到案後主動供述其犯罪事實,係坦白,其家屬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甕安縣檢察院綜合全案證據及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型量刑建議,建議以受賄罪、洗錢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二千元。甕安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服判。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此次公開庭審,把“庭審現場”變成“廉政課堂”,用“案中人”警醒“身邊人”,使廣大黨員幹部從身邊違紀違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敲響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的警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堤壩。(李奇應 王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