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6月7日電(記者汪軍)6月7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正廳級幹部吳青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吳青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吳青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1年,被告人吳青春利用擔任貴州省林業廳辦公室副主任,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處副處長、公産處處長,貴州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獲取糧食代儲臨儲指標、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9萬餘元,其中290萬元未實際取得。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青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被告人吳青春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繳部分涉案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吳青春當庭&&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