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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層減負!貴州修訂出臺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2024-03-09 09:21:21  來源:多彩貴州網

  近日,貴州省民政廳印發了《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2021年10月印發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同時廢止。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兜底性、便捷性、一致性,更好體現為基層減負。

  《辦法》進一步規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新增三條。其中,第四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基本條件作了進一步明確;第十六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市場主體登記情況作了進一步明確;第三十六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虛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上新增了三種情形,明確“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長期在外務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家庭成員罹患大病返鄉照料病人1個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務工的,以及返鄉在家連續居住3個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或直係親屬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對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新增了二種情形,明確“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達6個月以上(含6個月)”“在讀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等兩類情形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作了優化:可以根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銀行存款、互聯網金融資産帳單、流水等資訊,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取證困難但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困難的,可通過縣級或鄉鎮(街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或社會救助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兜底性。擴大了可參照“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人員范圍。明確“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艾滋病人或成年無業艾滋病機會感染者”兩類情形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在剛性支出核算上,對因學繳納的學雜費、縣外就讀必要的交通費以及增加的生活費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進一步放寬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産條件。將原來規定的“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産或就醫所需車輛”修改為“一輛現值在50000元以下的車輛”;對申請家庭存在市場主體登記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工作上的便捷性。優化了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計算方式,規定“對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徵地等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可從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當月起按20年總收入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學、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花費完畢的,可不再計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築物拆遷獲得的賠償款,扣除自建或購買剛需住房和必要裝修費用後,剩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優化了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後的低保金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所有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助水準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政策上的一致性。根據民政部、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對救助漸退期的規定修改,將貴州省救助漸退期從原來的3-12個月調整為3-6個月;二是規范了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艾滋病人和成年無業艾滋病機會感染者,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況適當豁免”。

  此外,《辦法》還對將審核確定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將原來發放確認告知書唯一種方式修改為“通過發放確認告知書、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同時也在告知時間上作了修改,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並于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記者 李思瑾)

[責任編輯:謝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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