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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工資、休假怎麼算?你最關心的法律問題在這裏!

2022-09-20 14:49:53  來源: 貴州省司法廳

  目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嚴峻,涉疫法律諮詢需求呈快速上升趨勢。為更加有效服務群眾生産生活,貴州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對近期涉疫法律諮詢熱點問題進行梳理並公開發布,供廣大市民參考。

  Q:因疫情防控政策被隔離了沒法去上班,單位能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嗎?

  A: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隔離治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醫療期,醫療期期限和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Q: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企業停工了,還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A:以停工時間長短區分不同情況;

  1.企業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Q:我們小區被封閉無法外出,單位要求先用未休的年假抵扣合理嗎?

  A:這種做法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與職工協商一致。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Q:居家辦公期間發生意外,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A:如果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居家辦公,其在“家”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家”可以視為工作地點,如果在工作時間發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Q: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工傷?

  A: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Q:疫情防控期間傳播謠言違法嗎?

  A: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資訊,散布謠言的,可能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等,面臨刑事處罰。

  Q:企業因疫情原因經營困難,可以裁員嗎?

  A: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Q:我可以不參加統一核酸檢測嗎?

  A:不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348律師建議】

  面臨新冠肺炎疫情這場大考,我們每個人都是答卷人,建議務必遵守相關防疫政策,積極配合健康核查及管理,不聚集,不傳謠。法律諮詢可以撥打貴州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獲得專業服務。

[責任編輯: 劉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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