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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警方通報5起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典型案例

2022-09-11 08:47:14  來源: 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

  當前,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現將5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2022年9月5日,觀山湖區金華園金龍國際花園小區魯某某(女,55歲)在疫情防控靜態管理期間,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實施翻越圍墻欲進入封閉管理小區、不聽從防疫工作人員勸阻、抓扯防疫工作人員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之規定,依法對魯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2:

  2022年9月7日,觀山湖區世紀城龍城壹號小區銀某某(男,57歲)在疫情防控靜態管理期間,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實施私自外出、不佩戴口罩、不聽從防疫工作人員勸阻、辱罵防疫工作人員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之規定,依法對銀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3:

  2022年9月8日,觀山湖區金華園金麥花園小區夏某某(女,34歲)、陳某(男,37歲)在疫情防控靜態管理期間,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實施不配合核酸採樣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之規定,依法對夏某某、陳某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4:

  2022年9月8日,觀山湖區美的公寓樓晉某某(男,53歲)在疫情防控靜態管理期間,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實施辱罵防疫志願者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之規定,依法對晉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5:

  2022年9月10日,觀山湖區金元國際新城小區陳某某(女,33歲)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實施擅自營業美容院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之規定,依法對陳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解封不等于解防。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

2022年9月10日

[責任編輯: 劉昌餘 謝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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