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28日電(記者汪軍)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唐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並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宏利用擔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訴訟糾紛處理、幹部人事提拔調動、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産權登記、土地調整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21萬餘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唐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依法應從嚴懲處。鋻於唐宏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唐宏當庭&&服判,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