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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首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燃氣案件宣判

2021-11-25 15:50:23  來源: 貴州燃氣集團

貴州省首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燃氣案件宣判

涉案人員獲刑並被追繳違法所得

圖為貴州燃氣集團工作人員拆除被改裝破壞的燃氣表。

  近日,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秦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一案進行審判,一審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追繳違法所得。這是貴州燃氣集團持續打擊偷盜氣專項行動以來,貴州省首例因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達到偷盜燃氣目的被判處實刑的案件。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案件首判決

  據悉,此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在2018年底至2021年2月期間,先後在貴州省清鎮市、龍裏縣、貴陽市烏當區、雲岩區等六個區的轄區內以1000元至650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為住戶改裝燃氣裝置,使住戶燃氣表顯示的燃氣使用量低于實際使用量。其方式是用燒紅的鐵絲在燃氣表內部輸氣管上扎洞,以改裝、破壞燃氣表,這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其中,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共同改裝、破壞燃氣表共計47個,收取改裝費152700元;被告人蔡某某單獨改裝、破壞燃氣表6個,收取改裝費16000元。

  案發後,上述被改裝破壞的燃氣表已由被害單位貴州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門予以拆除更換。庭審中,二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最終,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秦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私接私改、盜用燃氣屬違法行為

  據了解,任何個人、單位或組織,在未經許可和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偷盜氣,既觸犯了法律,同時破壞了原有設備的密閉性和自然通風條件,在使用過程中極易發生燃氣泄漏或因通風不足,導致室內缺氧,引起人員煙氣中毒甚至發生爆炸危險,後果不堪設想,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個人安全。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均作出相應處罰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侵佔、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燃氣用戶不得實施盜用燃氣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保持嚴打高壓態勢,違法行為“零容忍”

  近年來,貴州燃氣集團與各級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以“嚴查重罰”的原則全面開展打擊偷盜氣專項行動,破獲了一批盜竊燃氣案件,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了有效的震懾力。

  據貴州燃氣集團相關負責人介紹,燃氣管道、設施設備的安裝,都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設計、安裝、檢驗後才投入使用的,以確保供、用氣設施的嚴密性及使用的安全性。未經燃氣公司專業人員現場勘察、檢驗,用戶私自移動管線、私自更改計量儀表等設施的安裝位置,其嚴密性、安全性和耐用性都無可靠保障,易導致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燃氣安全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涉及千家萬戶。貴州燃氣集團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持續推進偷盜氣打擊治理,切實保障燃氣安全穩定供應,讓市民安全、放心用氣。

  在此,貴州燃氣集團呼吁廣大市民,莫要以身試法私接私改燃氣設施及盜竊燃氣,堅持安全用氣、規范用氣、誠信用氣。同時,如果發現身邊有偷盜氣或私接私改燃氣設施等行為,請立即報警或撥打貴州燃氣集團客戶服務熱線96977舉報。

[責任編輯: 劉昌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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