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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2021-10-06 09:10:48  來源: 貴陽晚報

預防為主 提前幹預 為青春護航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堅持急用先立,填補法律空白!日前,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是平安貴州建設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關係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我省此前雖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作了一些規定,但不夠具體係統,一直缺乏省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法規,《條例》的制定正當其時、非常必要。

  “抓緊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機制,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實現貴州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據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省委關于平安貴州建設的總體部署、結合代表議案的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堅持急用先立,將制定《條例》從今年立法計劃中的調研項目調整為初審項目,同時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專班,加快立法進程。

  《條例》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提前幹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

  同時,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積極履行加強未成年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及時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等責任。

  為加強對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父母長期分離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的服務,《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等共同推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並向這類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根據《條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管理機制和運作機制,確保各類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有效全覆蓋。

  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應當熟悉法學知識、善于做未成年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積極履行四項職責:配合學校研究制訂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計劃,開展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等活動;協助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欺淩、暴力傷害和性侵害的預防處置機制、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以及與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溝通制度;參與校園及其周邊綜合治理;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專題法治宣傳教育。(肖達鈺莎)

  ●《條例》點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積極履行責任

  《條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積極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

  (二)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

  (三)督促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返校學習,及時搜尋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支援、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管理教育;

  (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矯治教育措施;

  (九)協助司法機關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學校應當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其抗壓能力,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學校應當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一)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二)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並將預防犯罪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三)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五)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淩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的隱患;

  (六)加強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管理教育,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責任編輯: 劉昌餘 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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