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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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7 08:41:52
來源:廣西日報

廣西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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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西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

  三種情形可先成立物管會 仲裁文書可電子送達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的,今後可先行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可以電子送達……11月24日下午,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多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對法規中上位法已修改,不適應廣西發展的內容進行修正,涉及物業管理委員會、仲裁文書、邊防治安等內容。

  修改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明確可組建物管會的三種情形

  沒有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如何搞好物業管理?此次修改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給出了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方法,增加關於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內容。

  條例明確三種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情形: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成立後,未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符合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可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由業主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

  同時還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是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並在十日內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此外,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此外,條例刪除了“欠交物業費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內容,不再將其作為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還刪除了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際居住”“業主原則上只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為由限制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內容,以及不支付物業費或者延遲支付物業費作為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情形的內容。

  修改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仲裁文書可通過電子方式送達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規定,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不適用電子送達方式,仲裁文書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

  參照2021年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方式的表述,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修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仲裁委員會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仲裁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提供。”這次修改後,明確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可以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同時將仲裁文書公告送達期限由原先的60日縮短為30日。

  修改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調整酒駕等情形罰款數額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此次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現行條例涉及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行為的罰款數額。

  此外,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決定,這次修改,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出海船民證核發”等兩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並根據機構改革實際,調整相關職能部門的名稱。(記者 何明華)

【糾錯】 【責任編輯: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