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去過公證處,卻成為公證賦強文書的申請人、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不久前,安寧區人民檢察院收到來自蘭州某公證處的撤銷決定書,決定書寫明:因與事實不符,經研究決定,對三份公證文書予以撤銷,上述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至此,這起由安寧區檢察院辦理的虛假公證民事監督案件落下帷幕。
今年初,安寧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件時,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法院辦案數據庫查詢等方式,查詢到涉案當事人還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及執行案件,其中還包括一起以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的強制執行案件,遂依職權對其進行了審查。
2017年10月,張某甲與銀行向蘭州某公證處申請對其簽訂的《汽車消費借款及抵押合同》進行公證,賦予該合同強制執行效力,該公證處經審查後,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2018年11月,因張某甲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公證處依銀行申請作出《執行證書》。安寧區法院依據公證處出具的上述公證債權文書,將張某甲列為該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強制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
安寧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通過調閱公證卷宗及視頻材料、了解法院執行案件情況、詢問當事人,以及委託司法鑒定等多種調查核實方法,查明:張某乙,男,係張某甲之兄。2017年10月,張某乙以其弟張某甲名義購置車輛並與銀行簽訂汽車消費借款及抵押合同,同時全程以張某甲名義辦理公證手續。2018年,張某乙又借張某甲名義,與李某向同一公證處申請對其簽訂《房屋轉讓預約合同》進行公證,全程冒充張某甲辦理公證事宜。在上述兩個公證的辦理過程中,張某甲本人並未參與,亦未委託張某乙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安寧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公證處發出檢察建議,並舉行了檢察建議督促落實推進會,要求公證處對案涉公證文書的基本內容及事實進行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處理,同時,強調在今後的公證活動中,要加強工作人員責任意識,對每一項公證業務盡到公正、審慎的核查責任。
該公證處收到檢察建議後,書面回復安寧區檢察院,對上述公證文書做出撤銷決定,並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提高公證人員責任意識,對今後的每一項公證業務盡到審慎核查義務。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