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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1 17:48:00 來源: 蘭州新區報

蘭州新區&&配售型保障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2024-09-11 17:48:00     來源: 蘭州新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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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區制定並印發《蘭州新區配售型保障房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配售型保障房房源籌集、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封閉管理等進行了明確,探索建立房地産業轉型發展新模式。《辦法》即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配售型保障房享有普通商品房同等落戶、入學等政策

    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規定建設標準、配售對象、配售價格、退出方式,面向符合條件的群體配售並且實施封閉管理的政策性住房。符合配售型保障房保障條件群體包括新區城市居民、自由職業者,城鄉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進城務工農民等在新區工作、生活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員。

    《辦法》規定,購買配售型保障房者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公積金、商業或混合貸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按照新區普通商品房規定執行。住戶享有普通商品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配售型保障房籌建主要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住房兩種。收購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主要包括由新區管委會指定國企收購商品房、公寓及各類政策性住房和新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房源等。

    配售型保障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配售型保障房原則上毛坯交付,大、中、小戶型比例合理,最大戶型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40平方米。配售型保障房項目中的經營性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其中,經營性配套設施産權歸建設單位所有;公共服務設施按相關政策規定移交有關部門。

    購買配售型保障房可申請公積金、商業或混合貸款

    《辦法》規定,各類社會主體可利用自有存量劃撥土地建設主要面向本單位職工的配售型保障房。在新區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棚改安置住房、配租型保障房等保障房政策的人員不得申請購買。

    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建安成本、增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房項目,利潤率按不超過土地、建安、稅金、融資等房屋成本的5%進行核定。配售採取搖號、抽籤、評分等方式進行。配售型保障房購買人可自主選擇一次性或按揭(公積金、商業或者組合貸款)等方式支付購房款。

    《辦法》明確,配售型保障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擅自將配售型保障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如需退出的,報經新區管委會同意,由原配售單位回購,退出時不得拆除依附於該房屋的裝飾裝修部分,已繳納的稅費、專項維修資金等不予退回。取得配售型保障房的,以契稅完稅證明日期為準,原則上3年內不得退出。符合退出條件,房齡未超過5年的,按原購買價格回購。房齡超過5年的,回購價格由具備房地産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評估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配售型保障房産權不得分割繼承

    購房人退出配售型保障房,根據實際情況將分為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兩種情形。主動退出的,1年後可繼續申請享受保障房政策;被動退出的,5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保障房政策。配售型保障房一年內未完成配售的,配售單位可進行全裝修,由新區經發局會同城建交通局重新核定配售價格後按全裝修配售型保障房配售或改為配租型保障房配租。3年內未完成配售的,經新區管委會同意,配售單位可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後,按照普通商品房銷售。

    《辦法》規定,配售型保障房小區參照普通商品房小區管理,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得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配售型保障房産權不得分割繼承。如産權共有人之一去世的,配售型保障房由産權共有人繼續使用,指定或法定繼承人自行協商繼承事宜。産權人只有一人且去世的,由指定或法定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一位符合配售型保障房申請條件的繼承人繼承配售型保障房;也可直接由原配售主體予以回購,由指定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回購款項。夫妻雙方離異的,對申購的配售型保障房涉及相關事宜按離婚協議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退出一方可另行申請配售型保障房。(蘭州新區報記者 祁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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