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規來了!事關食品安全、快遞櫃代收件、強制搭售保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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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01 10:47:30
來源:新華網

3月新規來了!事關食品安全、快遞櫃代收件、強制搭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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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 題:3月新規來了!事關食品安全、快遞櫃代收件、強制搭售保險……

  新華社記者齊琪

  明確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主體責任,更好守護重點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企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快遞箱或驛站投遞快件,或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不得使用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銷售保險……2024年3月,這些事關你我的新規將要施行。

  對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關乎“一老一小”等重點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自3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特殊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主體責任。

  指南規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除了要掌握專業部分的內容,也應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標準和抽樣檢驗、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等公共部分的內容。

  快遞不得擅自放入快遞櫃

  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不得拋扔、踩踏快件。

  辦法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拋扔快件、踩踏快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使用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銷售保險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辦法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資訊係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中泰互免簽證協定3月1日正式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于互免持普通護照人員簽證協定》3月1日正式生效。

  屆時,中方持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人員和泰方持普通護照人員,可免簽入境對方國家單次停留不超過30日(每180日累計停留不超過90日)。入境對方國家從事工作、學習、新聞報道、定居等須事先批準的活動以及擬在對方國家停留超過30日的,須在入境對方國家前辦妥相應簽證。

  推進“線上+線下”檔案查詢服務模式

  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優化檔案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檔案資源齊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檔案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準。

  條例明確,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資訊,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事故發生企業關閉、破壞監控等將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生産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等六種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規定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其處以罰款。

  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對假冒企業登記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3月15日起實施的《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針對實踐中假冒國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資企業違法行為,提出了加強身份核驗、實行資訊比對核驗、完善撤銷程式、對已立案查處的企業不予登記、嚴懲不法中介違法行為等制度措施。

  規定明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理。

  明確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3月1日起施行。決定明確,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發票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存儲發票數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發票數據。

【糾錯】 【責任編輯:李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