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執行和解,助力科技企業從瀕臨破産到即將敲響IPO大門;堅持訴訟全流程調解,五千萬元的賠償糾紛獲企業和政府點讚;探索機制創新,糾紛雙方不見面也能握手言歡;狠抓源頭治理,從案件中發現治理亂象還行業清朗。
作為東莞金融法庭,近年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深化東莞法院訴調對接“1+2+3”機制建設,不斷探索訴源治理和多元解紛“良方”, 3年間共受理案件5.9萬件,成功化解4.8萬件,助力東莞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升級。
調解走“心”:解決問題“只有想不到沒有辦不到”
7月初,完成第一塊租賃土地的搬遷,8月底完成最後一塊地搬遷,這場耗時近一年、賠償訴求為5000萬元的土地租賃官司最後得以和解,取得案件雙方當事人雙贏的好局面。
張某等十家園林公司老闆從20年前開始,陸續租下松山湖某國企名下的三塊地,共計60畝地用於羅漢松等珍貴盆景種植。合同到期後政府欲收回土地,張某等十家承租方提出了5000萬元的賠償要求。去年9月底,官司打到了松山湖法庭。
租金每畝每年數百元不等,賠償要求卻高達5000萬,承租方明顯不想搬。但強行搬走,又會影響羅漢松等盆景的移植成活率,給園林公司造成不少損失。受理案件後,松山湖法庭一邊實地了解情況,一邊耐心做雙方調解工作。多輪溝通和調解,雙方最終願意接受和解,但搬遷卻遲遲沒有行動。
原來,今年上半年東莞大雨不斷,影響了土地平整進度,導致承租方新租的土地無法滿足搬遷要求,為此,法庭決定根據客觀情況調整執行時間。根據目前進度,8月底將完成最後一塊土地搬遷。從訴前、訴中到執行,松山湖法庭堅持訴訟全流程調解,案件才得以完美解決,園林公司沒有遭受損失,政府也成功收回土地避免支付高額賠償金。
近年來,松山湖法庭以司法為民、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出發點,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打造“楓橋式人民法庭”,先後調解一批有深度、有溫度的案件。其中,標的額為6億元的司法確認案件獲評全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巧用執行和解,助力科技企業從瀕臨破産到即將敲響IPO大門”獲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一批張弛有度,為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的調解個案在東莞産業界廣為流傳。
調解走“新”:創新舉措只為提供便利快捷司法服務
金融在支持東莞經濟繁榮的背後,也少不了金融糾紛,如何全流程化解金融糾紛,是擺在東莞法院面前的一道難題。
松山湖高新區作為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在東莞布局“科技創新+先進製造”的藍圖中,承擔重中之重的角色。2010年3月,松山湖法庭開始集中受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轄區內金融類審執案件,成為廣東省首家“金融法庭”。目前,全市90%以上的金融案件在松山湖法庭集中審理。
2021年1月,東莞市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在松山湖法庭揭牌成立。該中心依法受理調解因金融業務産生的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並創新搭建“5+3”多元解紛模式,匯聚專職調解、律師調解、特邀調解、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松山湖平安建設促進會五大調解力量,融合司法服務、行業調解、行政支持三大保障機制。

東莞市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2021年10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首個駐點工作站在金融機構掛牌成立,有效延伸“一處跑、跑一次”的“一站式”服務在訴前調解領域的觸角,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務。
“因案件欠款人白天工作時間不方便調解,調解員就把在線調解時間放在晚上。” 松山湖法庭庭長陳宇介紹,“八小時外”的“指尖”調解這一舉措極大方便當事人。
此外,松山湖法庭創新“智能解紛”模式,將法院解紛&&與其他調解&&互聯互通,實現一網調解、在線司法確認。開發升級金融智審系統前端功能,實現一鍵訴前立案、結案,打通金融類案從訴前調解到執行智慧辦理全鏈條。
調解走“深”:司法建議治亂象還行業清朗
“我就向銀行借了100萬,怎麼那麼多機構來追款,按合同利息計算我已經多還了50多萬。”當事人李先生在法庭現場叫冤。
李先生因信用問題只能向商業銀行借款,誰知借款竟綁定保險,還被銀行把債權轉讓給了其他機構,於是各種費用加在一起,利息遠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最高年化率24%的紅線。
專門負責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鄧琴法官介紹,案件受理後,一是要保護借貸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違約金部分,法院支持只收取資金佔用期間的合法利率損失;二是對於借貸方為規避監管而違規開展的保險貸等業務,法院將以司法建議或風險提示函的形式,向金融監管部門提示盡職監管責任和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據悉,松山湖法庭利用金融司法大數據,提示風險易發點和合理化建議,三年來,共發出10余份金融司法建議及發布兩次《金融審判白皮書》。如,松山湖法庭曾先後向多個地市金融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整頓該行金融消費變相收取費用的現象,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松山湖法庭優化法治服務,加強走訪調研轄區金融、科創企業,指導金融機構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從源頭減少金融糾紛。定期開展與人民銀行、金監局、金融局和銀行協會等相關部門金融審判會、訴源治理會、法律研討會,通報金融審判情況,分析研判風險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