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人民法院定分止爭、明辨是非、激濁揚清、懲惡揚善的重要職責使命,9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廣州法院第三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包括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不應對正常通行者強加注意義務案,偽造動態人臉識別視頻侵害公眾個人信息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案,不贍養父母要求分家析産確權被駁回案,嚴懲冒充養生專家詐騙老年人犯罪案等,分別從環境權益、文明出行、個人信息保護、家庭和諧、善意文明執行、誠信守法等不同角度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不贍養父母卻要求分家析産確權
法院:贍養義務不因分家析産而免除
葉某與駱某為夫妻,二人共同生育兒子葉甲、葉乙以及女兒葉丙。葉某和駱某在村集體分配的兩處宅基地上分別建造房屋。2001年3月24日,葉某與葉甲、葉乙簽訂《分房屋書》,約定涉案宅基地房屋分給葉甲,葉某另一處宅基地房屋分給葉乙。葉甲和葉乙各住所分房屋並負責父或母的生養死葬,但葉甲與葉乙均不盡贍養義務。
葉某身故後,葉甲申辦宅基地房地一體登記手續,駱某、葉乙、葉丙拒絕協助。駱某、葉丙要求葉甲向駱某承擔贍養義務才同意房屋歸其所有。葉甲遂向法院起訴,以農村家庭由男性決策確定財産歸屬為由,要求確認涉案宅基地房屋歸其所有。
廣州中院認為,《分房屋書》雖由葉某、葉甲、葉乙簽名確認涉案房屋給葉甲,但鋻於其他權利人駱某、葉丙以及葉乙對該協議均存在異議,故葉甲只有在該分家協議的效力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方可對涉案房屋的權屬主張確權。即便駱某當時對於簽訂《分房屋書》並無異議,但因葉甲、葉乙不盡贍養義務,在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的前提下,為保證駱某老有所養、老有所居,基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應駁回葉甲關於房屋確權的訴訟請求。故二審駁回葉甲的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典型意義:對“重資財、薄父母”行為給予否定評價
“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分家析産而免除。在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依附在共有財産上的養老權益應受保護。本案判決對“重資財、薄父母”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兼顧情理與法理,彰顯司法裁判的溫度,蘊含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價值導向。
轉身被行李箱絆倒致骨折索賠13萬
法院:他人正常行走無過錯
某日,劉某從某購書中心服務台走出,林某拖着拉桿箱從服務台前經過,劉某經過林某身旁後,突然轉身並急促前行,不慎被林某拖行的拉桿箱絆倒並摔倒在地,造成身體多處受傷。經入院檢查為掌骨骨折。雙方因調解不成,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3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在購書中心拖行拉桿箱緩慢行走,屬於正常行為。而劉某先從林某前方走過並轉身與林某對向而行,後又在林某身後轉身前行,即其在行走中突然改變方向,並緊臨他人身後穿行,卻沒有盡到更高注意義務,導致被拉桿箱絆倒受傷的損害後果發生,劉某對此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在此過程中,林某作為正常拖行拉桿箱的行人,無法預見劉某會在其身後突然轉彎,且劉某轉身至碰到拉桿箱的時間極短,林某亦無法做出判斷和相應處理,加之林某拖行拉桿箱的動作不存在明顯不妥之處,故行走安全的注意義務應當由突然轉身改變行走方向的劉某負責,即林某對劉某摔倒受傷不存在過錯。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依法認定侵權責任而非“誰傷誰有理”
構建美好和諧的社會有賴於全體公民自覺注重行為規範、遵守社會公德。本案判決通過對於侵權責任的準確認定,糾正對於“誰傷誰有理”的錯誤認識,倡導公民遵守規則,保護公民對合法合理行為的可預期性,規範人們的行為方式,共建社會新文明、新風尚。(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謝平、肖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