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新車被檢測為“事故車”?4S店這樣回應-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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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9 11:09:51
來源:羊城晚報

剛買的新車被檢測為“事故車”?4S店這樣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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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剛買的新車被檢測為“事故車”?4S店回應:整個流程沒發現問題

  鄧先生所購新車被檢測為“一般事故車”。

  近日,廣東茂名市民鄧先生向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反映,今年6月,他在廣州一家豐田4S店購買了一輛新車,然而一週後,在對車輛進行全車隔音作業時,他發現車內有碰撞後修復的痕跡。鄧先生隨即將車輛送往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車為“一般事故車”。

  協商過程中,鄧先生拒絕了4S店提出的“十萬元以內的補償”,並&&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新車被檢測為“一般事故車”

  今年6月17日,鄧先生以135600元的價格在廣州市宗遠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2023年款、汽油都市版的白色豐田榮放汽車,雙方約定,車輛在三天后交付。一張6月20日的交車單上顯示,“交給您的新車已在我司做過一次新車檢查,請放心使用”。機動車登記信息透露,車輛出廠日期為2023年5月16日。

  6月29日下午,鄧先生將車輛開到汽修店安裝全車隔音。施工過程中,鄧先生發現,右側前門有內部零件顏色與其餘三個門有明顯的差異,此外,還有內部面板疑似有補漆痕跡、個別螺絲釘生銹等狀況。

  “我買的是新車,怎麼這麼短的時間內就出現這些問題?”本着質疑的態度,鄧先生將車輛送到廣東一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測。

  鄧先生提供給記者的一份落款時間為8月24日的機動車檢測意見書結論顯示,“在未對車輛零配件拆解的情況下,經現場初步檢測,該車外觀覆蓋件多處修復更換,骨架部位右前翼子板內骨局部變形,屬於一般事故車。”

  在車輛外觀、車身檢測項目中,檢測意見書指出,車輛後尾蓋、右前門、右前翼子板更換、噴漆,前保險杠、左前輪罩、右前輪罩、左右前大燈等存在拆裝痕跡,右前霧燈殼體貼有非原廠標籤,右後門、右後輪、前保險杠等處存在劃傷,右前輪扎釘。右前翼子板支架變形,右A柱表面存在劃痕,右前翼子板內骨局部變形。

  “整個流程沒發現問題”

  購買的新車變成了“事故車”,哪些環節可能産生問題?一位資深的汽車經銷人士告訴記者,車輛從出廠到銷售的多個環節都可能産生問題,新車出廠後由經銷商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如果檢測不當或疏忽,可能將事故車或受損車當作新車出售;物流運輸過程中,可能由於物流公司的失誤造成車輛損壞;銷售過程中,經銷商可能有意或無意地隱瞞車輛的實際情況,將事故車當作新車出售。

  上述汽車經銷人士提醒,同時還要考慮到,在車輛交車之後、送檢測之前的這段時間裏,是否存在車主或他的朋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之後又自行維修好的情況。對此,記者通過4S店查詢了解到,鄧先生的車沒有報保險維修的記錄,鄧先生也口頭&&“沒有自行維修過”。

  8月30日,記者在廣州市宗遠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看到了涉事車輛,僅從外表看,除了車輛右側輪轂有明顯剮蹭,其他情況均和新車無異。鄧先生回憶,該處輪轂剮蹭是其在8月22日和4S店協商完後心情不好,途中不小心剮蹭到他人車輛,當時現場已進行賠付。

  是否可能發生銷售人員在挪車過程中發生碰撞又私下修好的情況呢?面對該質疑,4S店店長黃錦榮對此予以否認並&&,在門店的規章管理制度裏就已規避了員工造成損失隱瞞不報的情況。“首先,門店對在售車輛管理較為嚴格,到店車輛都固定停放在有監控的車場;其次,如果發生了事故,員工可能要承擔損失的25%,但如果一年以內沒有事故發生,員工連這25%都不用承擔,直接上報就行了。”

  “事情發生後,我們門店首先通過監控進行了內部自查,沒有發現異常。”黃錦榮告訴記者,因為涉及廠家、物流到門店的全流程,該事件還在持續調查中。

  9月15日,他向記者透露調查的最新進展時&&,通過排查車輛的&&時間點、調取車輛停放現場視頻、零件溯源等舉措發現,“鄧先生的車輛從生産、物流再到門店幾方面都做了調查,基本上整個流程沒發現問題。”

  當天,鄧先生和4S店進行了新一輪的協商,4S店提出給予“十萬元以內的補償”,黃錦榮向記者多次強調,因為鄧先生到店購車是熟人介紹,補償是出於維護客戶關係的目的。對此,鄧先生&&無法接受,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黃錦榮説:“如果判決下來,我們肯定會負起這個責。”

  案例

  售前未告知車輛代駕行駛事實,汽車銷售公司被判賠償20萬

  如果購買的新車是事故車,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21年,黑龍江一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車輛時,未向消費者明確告知車輛代駕行駛748公里的事實,被判返還購車款並賠償200000元。

  判決書顯示,根據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14年12月30日,大興安嶺遠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貨一台東風日産騏達轎車,該車由陽光代駕公司向哈爾濱安邦財産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辦理臨時牌照後,於2014年12月31日從哈爾濱駕駛到加格達奇遠大公司。2015年4月28日,劉英與遠大公司簽訂了《新車定購合同》,但合同中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車輛係通過代駕方式運輸到加格達奇區。2016年1月12日,劉英在加格達奇區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現前保險杠有打膩子維修過的痕跡,向遠大公司提出賠償。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劉英與遠大汽車銷售公司於2015年4月28日簽訂的《新車定購合同》;劉英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將其所購的東風日産騏達轎車及《新車定購合同》所確定的隨車物件、單證返還給遠大汽車銷售公司;遠大汽車銷售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劉英購車款96300元(折舊後)並賠償劉英200000元。文/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徐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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