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通 知 書
(2021)粵01執6517號
崔太官:
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雲支行與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廣州仲裁委員會(2020)穗仲案字第14073號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雲支行支付款項136,524.01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1948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注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賬 號:3020072704196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執 行 員:趙卓豐 聯繫電話:020-83211042
書 記 員:葉碧君 聯繫電話:020-83211055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啟德路66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
風險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産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