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通知書
(2021)粵01執4688號
廣州市奢華珠寶有限公司、韓磊:
申請執行人洪月與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廣州仲裁委員會(2020)穗仲案字第1129號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們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們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洪月支付款項107,020.00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1,505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賬 號:3020072703898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