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粵01執恢378號
深圳日昇創沅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陳鴻成、丁立紅、陳東偉、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依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49號民事調解書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李勇明與被執行人深圳日昇創沅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陳鴻成、丁立紅、陳東偉、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
●向申請執行人李勇明支付款項102856860元(暫計);
●交納執行費170256.86元(暫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如果你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應如實向本院報告你的財産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産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産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將同時依法強制執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所規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産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你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列行為,本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告財産令內容為:你(單位)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産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産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産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七日則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