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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對受損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和系統治理,省高院在系統總結全省法院實踐基礎上,構建了“確定修復責任—適用修復模式—選擇修復方式”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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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有了統一指南

2025-10-27 15:14:10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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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三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的工作指引(試行)》,首創全省法院統一適用的“增量、減量、變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為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恢復性司法保護水平提供了規範性操作指南。

  “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不能一判了之。”省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説,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福建一直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導違法行為人通過補種復綠、增殖放流、認購碳匯等方式,間接或直接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2022年以來,全省法院共開展生態環境司法修復1118件次,其中補植復綠11648畝、增殖放流1885.56萬尾、認購碳匯18.74萬噸。

  然而,過去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工作存在責任方式粗放、修復模式選擇、技術標準不一、跟蹤監督缺失、協同配合不力等“堵點”“痛點”。為實現對受損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和系統治理,省高院在系統總結全省法院實踐基礎上,構建了“確定修復責任—適用修復模式—選擇修復方式”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方法論。

  簡而言之,在開展司法修復工作時,首先要確定修復責任,根據修復對象和技術的不同,責任類型分為直接修復和替代修復;在確定修復責任類型後,應基於對生態環境基線、損害程度及修復成本、技術、效果等科學評估,選擇適用增量修復、減量修復、變量修復或組合修復模式;確定修復模式後,應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擇其所對應的具體修復方式。

  其中,增量修復指直接補充或增加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積極要素,對應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土壤改良、回填保護等修復方式;減量修復指直接消除或減少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消極要素,對應節能減排、物理清除、化學中和、生物降解、植物富集等修復方式;變量修復指間接改變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相關要素,達到生態環境的動態平衡,對應碳匯認購、技改抵扣、棲息地恢復、有害物種防治、勞役代償、生態保險等修復方式。

  為保障該機制可操作、可複製、可推廣,該指引還創新提出建設“標準庫”“專家庫”“方式庫”“案例庫”,從技術規範、智力支持、方法選擇、經驗借鑒四個方面,為全省法院提供了統一的工作標尺和豐富的資源工具箱。同時,還首次建立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通過引入“司法”“行政”“社會”三方力量,構建起多元共治、規範透明的修復監管格局。

  “這套機制明確了從責任認定、模式選擇、方案制定、過程監督到聯合驗收的全流程管理規範,形成了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全鏈條,實現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從‘做什麼’的個案探索到‘怎麼做’的系統思考。”王江凌説。

  該指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工作。指引&&後,省高院同步推出首批13個司法修復案例,從“增量修復”“減量修復”“變量修復”“組合修復”四個角度,對如何適用“三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進行詳細闡析。(記者 張輝)

[責任編輯:蔣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