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省商務廳獲悉,我省優化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取消個人消費者《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須在福建省內開具的要求,允許在全國範圍內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今年9月,福建省商務廳等5部門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其中補貼範圍和標準規定,個人消費者在福建省內轉讓本人名下福建號牌乘用車(不含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和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在福建省內購買車身價5萬元以上未登記註冊過的乘用車新車並在省內上牌,新車註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可申請一次性購車補貼。《實施細則》同時規定,轉讓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註冊登記的乘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取得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完成轉讓登記手續。
但在汽車置換更新過程中,一些消費者反映舊車銷售到外省,開具的是外省的二手車銷售發票,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導致車主無法享受汽車置換更新補貼。
針對二手車交易現況,經研究,福建省商務廳等5部門決定對《實施細則》部分政策內容進行調整:在《實施細則》基礎上,擴大福建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資金支持範圍,取消個人消費者《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須在福建省內開具的要求,即在政策實施期間,個人消費者可在全國範圍內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轉讓本人名下福建號牌乘用車(不含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和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記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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