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印發《福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七條,明確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各方職責,對街區城市管理、經營管控等方面進行規定。
在街區管理機構職責方面,《管理辦法》提出,按照“屬地統一管理”的原則,由屬地人民政府設立管理機構,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租賃管理、業態管控等日常保護管理工作,確保與歷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相協調,並對街區進行巡查管理。
在街區運營單位職責方面,《管理辦法》提出,街區運營單位負責街區內國有房産的運營、管理,定期對業態進行自查,建立經營動態評估機制,加強合同履約監管。
《管理辦法》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市容環境衞生的行為:擅自施工、敞開施工的;擅自搭建、圈佔公共區域作為私人用地或經營場所的;亂涂亂畫、隨意張貼、亂扔垃圾等影響街區市容、破壞景區設施、有損保護建築的;影響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災危險性的活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歷史文化街區禁止下列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無照無證經營的;違法佔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未經批准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未經批准散(派)發印刷品的;倒賣有價票證、憑證的;銷售失效、變質産品或者銷售産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管理辦法》適用於福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四城區內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四城區外歷史文化街區可參照執行。(記者 曾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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