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廳發布《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新《管理辦法》增加福建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對孵化器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提出新要求,將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進一步發揮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雙創&&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
新《管理辦法》充實完善了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定義,明確了新時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內涵、功能、定位、範圍和發展宗旨。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人介紹,新《管理辦法》在對省級孵化器的認定上,增加“已申請知識産權的企業的比例”“擁有有效知識産權在孵企業的比例”等指標,確保了我省指標數據與國家的一致性,從而提升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培育質量,有利於爭創國家級雙創&&。
“新《管理辦法》調整優化了有關省級孵化器認定的定量指標。”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我省實際,參照江蘇、安徽、天津等省(區、市)孵化器認定的做法,調減了有關數量指標。如,將孵化場地使用面積從原《管理辦法》的10000平方米調減至5000平方米;在孵企業數量從原來的30家調減至20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於12家);累計畢業企業數量從原來的10家調減至8家(專業孵化器不少於4家)。
“同時,對孵化器的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要求進行了提升。”這位負責人介紹,例如“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於2家”“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5%,並有不少於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産權的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25%或擁有有效知識産權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5%”。
新《管理辦法》還新增對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的政策支持條款。參照國家和其他省(區、市)的做法,我省對蘇區和老區申報的孵化器與眾創空間,在認定的部分定量指標上均降低20%。(記者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