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關於修改〈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決定》頒佈實施新聞發布會,為進一步延續我市文化的“根”與“魂”夯實基礎。《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從會上獲悉,為貫徹好上述《決定》,市政府繼續推進新一輪古厝普查登記和保護利用專項行動,對普查核實有價值的保留建築分期分批分類公布認定為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並開展後續保護修繕、文化內涵挖掘、活化利用等工作,更好保存城市個性,激發歷史文化資源生命力。
厘清部門職責
為確保各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統籌各方力量共同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決定》圍繞建立科學、長效的保護管理機製作出一系列規定。
《決定》確定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管部門,同時也厘清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的職責。
為更好地匯集多領域專家的智慧和力量,《決定》要求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規定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開發、建設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為更好打響閩都文化國際品牌,《決定》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閩都文化資源的蒐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傳播,構建保護傳承體系,推動閩都文化創新與發展。
完善保護內容
結合保護工作實踐經驗,《決定》進一步完善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包括:將福建協和大學舊址作為歷史建築群的代表納入保護範圍;將傳統村落納入保護內容;凸顯地方特色,將優秀的傳統街巷納入保護內容;將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納入保護內容;根據我市名城保護工作實際,增加“優秀閩都文化”和極具福州特色的“溫泉”“古榕樹”等保護內容。
此外,為加強對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的保護力度,《決定》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設中發現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向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文物等有關部門及時勘驗,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健全保護規劃
科學規劃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原則和基本遵循。
《決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護規劃: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群等專項保護規劃。各專項保護規劃應當依法報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同時,《決定》明確,市、區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加強對各有關部門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保護狀況定期進行監測評估並作出評價,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嚴格保護措施
《決定》繼承1995年以來的歷史文化名城立法的精神脈絡,堅持保護優先原則,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
其中,《決定》明確了嚴格保護“三山兩塔一條江”的歷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間格局、自然地貌與外圍山水環境,以及歷史城區中軸線的空間次序;結合我市現行保護機制,增加關於&&、涉僑、革命文物的保護規定;調整了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群的核心保護範圍內建設活動的限制,並明確了有關建設活動的審批程序。
《決定》還完善了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的重大開發、建設的程序和歷史建築維護、修繕的責任等。
加大處罰力度
在法律責任方面,《決定》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群、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標誌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李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