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印發《福建省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總則、注冊管理事項變更備案類程式、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管理、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附則五個部分,明確了備案類變更管理的適用范圍、辦理程式,以及生産場地變更的辦理路徑等內容,對進一步規范指導藥品上市後變更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一是明確上市許可持有人主體責任和技術要求。《實施細則》明確,持有人是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後變更控制體係,根據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結合産品特點,經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後確定變更管理類別,對于備案類變更,按照該實施細則要求備案後實施。
二是明確變更備案的工作程式。《實施細則》規定,備案程式分為備案申請提出、備案資料簽收、備案資訊公示、備案資料審查四個環節。《實施細則》對各環節提出了具體的時限要求。
三是明確備案審查管理責任分工。《實施細則》提出,收到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相關資料後,福建省藥品審評與監測評價中心、福建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分別開展技術審評和現場檢查。許可檢查、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和注冊場地變更檢查合並實施,現場檢查兼顧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范標準和注冊核查要求。
此外,《實施細則》要求,持有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備案變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福建省藥監局及時將備案變更情況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加強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的監督管理,對持有人變更控制體係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變更管理責任。(記者 林智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