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我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5月31日起施行。作為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後全國首部該領域地方性法規,辦法突出務實管用,積極回應人民關切,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先行先試的具體規定。
為保障生態安全和人畜安全,辦法對野生動物放生和作為寵物飼養行為進行規範,並設置了罰則。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放生活動規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放生野生動物不得危害人畜安全,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捕回,並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辦法明確三類野生動物不得作為寵物飼養:一是來源於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二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風險的猛獸、有毒野生動物;三是存在傳染病風險的野生動物,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野豬等野生動物種群調控和致害救助,辦法規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並根據當地實際,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等方式建立捕、救隊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産損失的,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對困難家庭應當組織社會救濟。(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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