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泉與被告王愛明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閩0681民初7365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王愛明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如泉貨款38086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3元,由被告王愛明負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