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鵬飛:
本院受理原告黃平與被告張鵬飛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獨任審理告知書等應訴材料。原告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張鵬飛向原告黃平償還貨款本金118543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以118543元為基數,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5%的標準計算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損失為1141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由被告張鵬飛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15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的次日11時(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立案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