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印發《關於徵收濕地恢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准佔用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佔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
根據通知,我省佔用重要濕地恢復費徵收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佔用重要濕地中的紅樹林濕地、泥炭沼澤濕地、濱海濕地的,按上述徵收標準3倍執行。省林業局負責統一徵收濕地恢復費,在佔用單位依法取得佔用重要濕地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核算濕地恢復費徵收金額,並向佔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佔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佔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的,佔用單位可向省林業局提出退付申請。省林業局審核後,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濕地恢復費退付手續。
濕地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發揮着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我省河流水系發達,沿海灘塗廣闊,港灣眾多,全省濕地面積約89萬公頃。
我國對濕地資源採取名錄管理,濕地保護名錄分為重要濕地名錄和一般濕地名錄。重要濕地名錄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國家重要濕地名錄和省重要濕地名錄。我省現擁有漳江口、閩江河口國際重要濕地2處,國家重要濕地1處,省重要濕地50處,一般濕地2885處。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控制佔用濕地,規定經依法批准佔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恢復或者重建與所佔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記者 張輝 通訊員 劉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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