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安全生産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走深走實,強化各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督促安全生産領域非法違法行為自查自改,福州市安辦從近期辦理的安全生産行政處罰案例中篩選出3起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2024年2月21日,原市城鄉建設局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對福建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設的生産調度中心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生産調度中心驗收後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7日,市海漁局行政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連江縣某漁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閩連漁運某號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下次檢驗日期為2023年9月19日。市海漁局曾於2023年12月25日對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申報檢驗通知書,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內申報檢驗。當事人至2024年3月26日未申報檢驗。由於該公司所有的船隻不按規定申報營運檢驗,逾期不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海漁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對該公司處以責令改正並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鼓樓區某電動自行車店將整車編碼為2××0,車輛中文品牌××,産品型號T××Z的電動自行車進行了車體加長、坐墊加長等改裝,該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該店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李楠)
[責任編輯:蔣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