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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永泰模式”

2024-01-23 11:04:32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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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以來,永泰縣人民檢察院先後立案審查與生態環境相關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40件,經審查後移送相關行政機關組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10件,達成協定7件,促成交納賠償金48.51萬元

  永泰縣人民法院主動將“雙碳”理念融入審判實踐,積極推動恢復性生態司法與林業碳匯工作機制有效銜接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李松 董建國

  “藏在深山人未識,撩開面紗驚八閩”。在福建省永泰縣這片綠意盎然的大地上,有古樸凝重的民間傳統建築古莊寨,有風光秀美的大樟溪,更是錯落地分佈着數千株有綠色“活化石”之稱的古樹名木。

  作為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永泰有三分之一的縣域面積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目前,永泰森林覆蓋率69.37%,獲評國家生態縣、國家生態文明示範縣、全國綠化模範單位等多項國家級榮譽稱號,是福建省重點林業縣之一。

  近年來,永泰不斷加大生態保護力度,加強司法與行政、保險等各方面的聯動協作,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推出“司法+保險”工作機制,豐富生態修復實踐,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永泰模式”。

位於福建省永泰縣的赤錫水庫(資料照片)   楊宇銓攝

  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間,李某甲、李某乙、鄭某甲三人共同租賃某新型建築材料公司從事機制磚生産銷售,擅自指使工人使用鉤機開挖廠房附近山體實施非法取土,用於生産黏土磚銷售牟利。經檢察機關督促,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挖山取土行為對林地造成破壞,導致山體裸露。”永泰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林天飛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這些裸露山體增加了洪澇和地質災害的危險,經過雨水的沖刷,極易形成山體滑坡或泥石流。”

  在該案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多次實地查看涉案山場林地現狀,發現大部分林地仍未恢復原狀。

  2022年3月18日,永泰縣人民檢察院就三人破壞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被非法佔用林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5.822494萬元,賠償國家礦産資源損失數額8.35675萬元,支付懲罰性賠償5萬元,並責令三被告對未恢復的被佔用林地按不低於司法鑒定意見擬定的修復方案標準自行實施原地修復,逾期未修復或修復不達標的,應支付生態修復費用7.685701萬元。

  2022年6月1日,永泰縣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審判決採納永泰縣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意見,全部支持各項訴訟請求。

  “此案是永泰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永泰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吳潔&&,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堅持刑民一體追究,加重侵權行為經濟賠償責任的做法,有助於從經濟層面對潛在的違法行為人進行威懾和規制,織密生態環境保護的法網。

  在吳潔看來,以往污染、損害環境的行為只受到行政或刑罰處罰,被損害的生態環境需要政府來修復,也就是“企業污染、百姓受害、政府買單”,而實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就是要實現“誰污染、誰賠償”。

  目前,永泰已培育起一支評估隊伍,編制&&森林、土壤等5項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地方標準,有效彌補鑒定評估標準的空白。

  “評估環境損害數額,我們一般通過委託有鑒定環境損害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環境損害進行司法鑒定。”吳潔説,由於部分案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較小,委託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也會採取委託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出具專家評估意見的方式確定損害數額。

永泰縣人民法院聯合保險公司勘查受損古樹名木(2023年7月3日攝)   蘇燕偉攝

  拓展“司法+保險”應用範圍

  近年來,永泰縣人民法院立足獨特資源優勢,聯合縣直有關部門、保險公司簽約共建“生態環境司法+保險”戰略合作關係,根據古樹名木、古莊寨、水資源特點量身定制保險項目,補齊受損後的賠償和修復短板。

  數據顯示,永泰共有3215株掛牌保護古樹,其中樹齡最長的達1410年。

  永泰縣人民法院生態庭副庭長蘇燕偉向本刊記者介紹,2019年10月,永泰縣人民法院與縣林業局、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簽約共建“生態環境司法+保險”戰略合作協議,推行全省首個“古樹名木保護+保險”工作機制,首次為409棵古樹投保“財産損失險”和“公眾責任險”,保險金額180萬元。截至目前,共為2697棵古樹名木投保“財産損失險”,保險金額490.9萬元。

  2020年3月27日,永泰縣境內受強對流天氣影響,突降暴雨,洑口鄉政府門前一株500多年樹齡的香樟古樹主幹枝梢發生折斷。所幸,該樹屬於永泰縣人民法院首批投保的古樹名木之一。

  接到古樹受損信息後,永泰縣人民法院第一時間介入,啟動古樹名木“財産損失險”理賠程序,積極與林業局、保險公司協調,就受損古樹的賠償責任及數額提供法律意見。最終,保險公司就該樟樹向縣林業局理賠6244元,用於受損後的修復,成為福建省首例古樹名木“財産損失險”理賠成功案例。

  在梧桐鎮坂埕村清澈見底的大樟溪河畔,分佈着十多株小葉榕古樹,在巨大的軀幹上,都有一塊醒目的“古樹名木保護牌”,上面標注着樹名、編號、樹齡、責任單位、認養單位、認養時間等信息。

  本刊記者用手機掃旁邊的二維碼,發現還能了解該古樹名木更詳細的知識介紹,以及責任法官的具體&&方式。目前,永泰縣人民法院為每株古樹名木都匹配了責任法官,定期對古樹名木進行巡查和管護,對古樹名木發生的各類糾紛,責任法官會第一時間介入,通過法律諮詢、訴前調解、快立快審等方式,為古樹名木保護開啟綠色“快車道”。

  永泰縣人民法院院長池奇波向本刊記者介紹:“為加大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永泰不斷創新生態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目前已形成審判加碼、保險買單、行政助力、巡護補丁、智慧添翼‘五位一體’的古樹名木司法保護機制,讓古樹名木保護走在全省前列。”

  目前,這種“司法+保險”模式,正進一步拓展應用範圍。2020年6月,永泰縣人民法院聯合縣文體旅局為18座省保以上莊寨投保“財産綜合險”,保險金額1303.7萬元。為保障大樟溪流域每年約8.7億立方米優質水源供給,2021年9月,永泰縣人民法院聯合縣河長辦、縣水利局為大樟溪流域投保“水環境質量綜合保險”,保險金額1000萬元。保險期內,如經水質取樣檢測流域斷面地表水質超標,每次最高可獲得100萬元的保額用於修復治理。

  “下一步,永泰縣人民法院還將在古莊寨、水資源保護方面,讓‘司法+保險’繼續發力,努力在永泰推動形成全方位、深層次、多形式、強互補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池奇波説。

  讓毀綠者成為復綠人

  近年來,永泰縣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立足審判職能,不斷延伸司法服務,讓毀綠者成為復綠人,多措並舉推進生態環境“傷疤”變“青綠”,為實現生態環境“高顏值”打造靚麗法治底色。

  ——堅持涉林刑事案件訴前簽訂修復承諾、訴後實地回訪,開展“補植復綠”回頭看。

  2019年11月以來,永泰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生態刑事案件中,起訴前當事人簽訂生態修復協議、承諾書9件,其中當事人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修復金)3.8萬餘元,涉案山場修復面積約1487畝。

  ——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聯動機制。近年來,隨着碳達峰、碳中和上升為國家戰略,永泰縣人民法院主動將“雙碳”理念融入審判實踐,積極推動恢復性生態司法與林業碳匯工作機制有效銜接。

  2022年7月,永泰縣人民法院與永泰縣林業局簽署《關於推進綠色司法碳匯項目健康發展的合作備忘錄》,以被告人認罪認罰為基礎,自願認購為原則,形成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碳匯認購辦案機制。

  本刊記者了解到,永泰縣人民法院將賠償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通過認購林業碳匯的形式,以市場化方式將替代修復工作交由專業主體完成,以有償方式代替違法行為人在異地恢復生態服務功能。

  2021年,永泰縣人民檢察院還牽頭制定《關於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加強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探索設立“檢察公益生態修復基金”,由財政部門專門設立生態修復基金賬戶,統一管理涉案的生態修復費用和生態功能損失費用。

  ——豐富生態環境修復方式。永泰縣人民法院、永泰縣人民檢察院合力探索“補植復綠”修復模式,在毀林案件中責令被告人、被不起訴人補種、管護林木,及時修復被毀壞的林地。2019年來,共發出“補植令”6份,恢復造林714.94畝,實現懲罰、教育、修復一判三贏;同時探索“生態修復令”司法裁判模式。創新“從業禁止令”“護鳥令”“珍貴樹木保護令”“生態保護令”等方式,責令被告人承擔相應的生態修復責任,將其從“生態違法者”轉變為“生態守護者”。如,對於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通過“以勞代償”的方式承擔破壞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直接參與生態保護。

[責任編輯:劉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