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糧儲局、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福建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覆蓋救災物資計劃、購置、儲備、調撥、發放、使用、報廢等全生命周期。
《管理辦法》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的救災物資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現有救災物資品種和數量無法滿足救災需要時,建立健全緊急採購內控機制,在確保緊急採購需要的同時,保證採購質量。
救災物資儲備採取倉庫儲備為主,委託供應商(廠)家等相關單位代儲為輔的方式。儲備時實施入庫驗收制度,對新購置的物資進行規格、數量、生産日期的核對和質量抽檢,合格方可入庫。
對須報廢的救災物資,憑第三方有檢測資質的專業技術鑒定機構鑒定結論或相關證明,由承儲單位向同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報廢。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實行分級負擔制度,列入部門年度預算,支出範圍包括物資儲備庫運行維護,救災物資維護、保養、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物資短途裝運費以及儲備救災物資所需設備購置等方面。(記者 歐陽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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