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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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1 15:22:59
來源:首都教育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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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生突發疾病或傷害,學校應立即救護,妥善處理;遇學生欺淩,學校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負責受理、轉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訴求,收集意見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5月26日上午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校生突發疾病或傷害,學校該如何應對?

  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按照規定設立衛生保健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工作人員,購置必需的藥品和急救器材。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突發疾病、人身傷害事故等,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定期開展防治欺淩專項調查,採取多種方式及時了解學生欺淩情況。學校教職員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發現學生受到欺淩或者疑似受到欺淩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生報告欺淩情況的,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學校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認定、處理學生欺淩行為,開展心理輔導、教育引導及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如違規,將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條例規定,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設置專席人員,負責受理、轉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訴求,收集意見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專席人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定期接受專門培訓。

  “人工智慧”也被寫入條例。考慮到人工智慧産品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條例特別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慧産品和演算法推薦服務的,應當便于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不得推送可能引發模倣不安全行為、誘導不良嗜好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

  在實踐中,存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以及受委託的照護人等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而長期不被發現的情況,新條例規定:未成年人受侵害,任何人有權直接報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以及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督促履行,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在社會保護方面,條例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開展生産、經營及其他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一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售煙網點。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設置酒、彩票銷售網點,具體范圍由市商務、民政、體育等部門確定並公布。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政府、家庭、學校、社會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本市在黨委領導下,建立政府統籌、司法聯動、家庭學校社會協同的未成年人保護體係,發揮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民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網信、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司法行政、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並支援、指導、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政府、家庭、學校、社會應當教育、幫助、指導未成年人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意識,引導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社會成員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和自覺行動,共同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長環境。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積極參加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學校、幼兒園、社區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以良好的言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鼓勵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指導、支援未成年人參加家庭勞動、文體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和健康的社會交往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燒傷、燙傷、跌落、中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溺水、防火災、防欺淩、防性侵、防拐賣、防動物傷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職責,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交由他人臨時照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以及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不得實施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暴力傷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以及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督促其履行,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健全並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制,明確保護工作機構,建立、實施保護工作制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按照規定設立衛生保健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工作人員,購置必需的藥品和急救器材,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突發疾病、人身傷害事故等,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巡查、定期檢查、技防監控等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場地設施、食品安全、校車運作、學生宿舍、文體活動、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衛生環境和條件,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食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用品,應當符合品質和安全標準。

  學校、幼兒園發現教職員工或者擬聘用人員存在國家規定的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依據。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設立心理輔導室,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篩查和早期幹預機制,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測評、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等,為未成年學生提供日常心理輔導與咨詢,協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學校可以通過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專業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等合作的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專業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監測制度,定期開展體檢,發現未成年學生出現近視等傾向或者有影響體質的不良行為習慣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幹預,並督促、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給予健康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學生在課間、課後使用學校的體育運動場地、設施開展體育鍛煉;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校內體育設施。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減輕學習負擔,保障其休息、娛樂、體育鍛煉和社會實踐的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在校未成年學生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産品管理。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産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面向未成年學生開展的各類主題教育宣傳活動確需納入教學內容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學生年齡、身心發展階段、認知特點等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支援幼兒園對二至三周歲的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鼓勵學校在課後時間及寒暑假期提供未成年學生托管服務,豐富托管服務內容。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提供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支援。

  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供場地、購買服務、給予市政公用服務優惠等方式,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結合未成年學生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法治教育,培育法治觀念,指導其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從司法和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或者校外法治輔導員,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等工作,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學校應當在教育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法治副校長或者校外法治輔導員工作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保護的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開展必要的急救、自救等應急培訓和演練。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提升教職員工、學生對學生欺淩的預防、識別和應對處理能力。

  學校應當定期開展防治欺淩專項調查,採取多種方式及時了解學生欺淩情況。學校教職員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學生受到欺淩或者疑似受到欺淩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學生報告欺淩情況的,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認定、處理學生欺淩行為,開展心理輔導、教育引導及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與未成年學生、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及時溝通其學習、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況;可以組織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傳授家庭教育的理念、知識和方法。

  未成年學生、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支援學校、幼兒園開展教育、保育工作,參與校園治理,共同維護教學秩序,做好未成年人教育管理。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鼓勵、支援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培育、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提供心理輔導、康復救助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收養評估等專業服務,參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幹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工作。

  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設立未成年人服務熱線,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咨詢、法律維權等服務。鼓勵、支援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協會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科技工作者、藝術工作者、作家及其他人員,創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鼓勵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資訊等。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優惠或者免費的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開展生産、經營及其他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一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售煙網點。

  在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設置酒、彩票銷售網點,具體范圍由市商務、民政、體育等部門確定並公布。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條 向未成年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應當與其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相適應,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二)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緊急救治情況下無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旅館、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詢問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同住人員身份關係等情況,並如實記錄。發現下列可疑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未成年人單獨入住、異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沒有合理解釋的;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説明身份關係或者身份關係有疑點的;

  (三)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可能存在被毆打、麻醉、脅迫等情況的;

  (四)其他可疑情形。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三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或者採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用工形式的,應當依法履行從業查詢義務;不得錄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三十四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網信部門、新聞出版、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電影、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以及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依據各自職責和義務,採用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技術産品和服務,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資訊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和網絡合規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未成年人保護的人員及崗位職責,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二)建立網絡資訊生産和傳播自查、內部審核制度,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三)設置防沉迷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沉迷的産品和服務,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産品和服務設置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提示在上網服務設施和智能終端産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四)建立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資訊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網絡欺淩預警預防機制,設立緊急防護功能;

  (六)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慧産品和演算法推薦服務的,應當便于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不得推送可能引發模倣不安全行為、誘導不良嗜好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內容審核規定,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資訊。

  線上直播類培訓應當設置合理的時段、時長,保證未成年人休息時間。

  第三十七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網絡社區規則和用戶公約,引導規范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不得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線上支付等打賞服務,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服務。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資訊注冊並登錄網絡遊戲,並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賬號租售交易服務。以租售賬號等方式規避未成年人網絡遊戲管理規定的,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限制使用、終止服務或者封閉賬號等措施予以處理。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三十八條 網絡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實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范,指導會員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可以成立未成年人保護聯盟,通過建立健全、推廣未成年人保護標準和行為準則等方式,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責任,提高未成年人保護水準。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將安全、應急等知識和技能納入校(園)長、教師培訓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安全隱患排查、社會治安及交通綜合治理等行動,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援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運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並加強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學校、幼兒園校車的配備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為在校、在園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校車服務。

  本市推進兒童友好型城市創建,提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運作水準。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孵化扶持、鼓勵公益事業單位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方式,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加強社會工作專業隊伍建設,支援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係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市民政部門會同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網信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制定家庭監護指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採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保障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服務保障機制,開展殘疾未成年人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豐富醫療、教育、社會融入等康復服務內容,滿足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服務需求。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學校、幼兒園開展融合教育,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的殘疾未成年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近安排在適宜的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門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第四十六條 民政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制定。

  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可以結合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結果和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家庭給予監護指導、家庭教育指導、救助幫扶等支援和服務。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參考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結果,對具有法定情形、不適宜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對由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其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結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監護情況進行隨訪。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或者接受報告後,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重傷害未成年人或者實施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致使未成年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況的,應當立即制止,將面臨緊急危險的未成年人帶離危險環境,並通知住所地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進行安置;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調查詢問、摸底排查等方式及時了解未成年人監護情況。發現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由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採取臨時監護、臨時生活照料及其他救助、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臨時監護、長期監護法定條件的未成年人依法監護,及時作出安排,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臨時監護、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保障,落實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等保障措施,對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後按照規定給予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救助等。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規劃建設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負責收留、撫養依法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鼓勵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發揮場地、資源等優勢,為殘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提供康復訓練、托養照料、家庭教育指導等社會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 民政、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健康、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單位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了解落實法律、法規情況;

  (三)要求有關單位就相關問題作出説明;

  (四)查閱復制證照、營業賬簿、交易記錄、監控錄影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的監督檢查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加強資訊互通共用,根據實際開展聯合執法、專項檢查等行動,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第五十二條 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等部門應當制定報告指引,細化報告情形,指導、督促相關的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和流程,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培訓,不得因工作人員履行報告義務作出處分、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網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調查、處置,對檢舉、控告或者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資訊予以保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不屬于本部門職權的,應當接受、記錄,並按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接受檢舉、控告或者報告的渠道,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設置專席人員,負責受理、轉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訴求,收集意見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專席人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定期接受專門培訓。

  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受理咨詢、檢舉、控告和報告應當納入本市接訴即辦工作體係。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綜合辦案中心,對受到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開展一站式詢問、取證、身體檢查等工作,減輕對其身體、心理的不良影響。

  一站式綜合辦案中心可以委託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駐場協助開展心理疏導、風險評估、法律諮詢幫助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未成年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有證據證明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免予核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為女性的,應當指派女性律師。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建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團隊。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援其提起訴訟,並提供法律諮詢、協助申請法律援助、協助收集證據、協助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等幫助;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採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幹預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並可以採取詢問、走訪等方式督促落實。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回復建議落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會同民政部門、人民團體或者委託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安置幫教、救助幫扶等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開展上述工作,涉案未成年人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至其住所地有關機關,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綜合考慮家庭情況、幫教條件等因素進行協調和安排;未成年人無固定住所的,應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專門學校、社會觀護基地等實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以及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醫療美容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糾錯】 【責任編輯: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