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後,母親為年幼的兒子改名換姓。成長過程中,優秀的兒子先後在國內、國際比賽中獲獎30多次。然而,當父親得知兒子被改名後,又將其改了回來。當生活、學習、參賽均因名字受到諸多困擾後,孩子決定將父親告上法院,要求改回名字,並獲支持。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民法典頒佈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重慶市合川區法院審理的這起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維權案入選其中。
母親
生活瑣事致離婚 兒子改名隨母姓
朱雲與劉梅經過一段熱戀後,攜手走進了婚姻殿堂。2008年3月,兩人歡歡喜喜迎來了自己的兒子,取名朱小彬。原本,這個三口之家幸福美滿,卻因為生活瑣事,最終導致家庭分散。
2011年10月,朱、劉二人協議離婚,約定當時3歲多的兒子由劉梅監護撫養。後來,劉梅在朱雲不知曉的情況下,給孩子改名換姓,取名劉小文。
隨着時間的推移,小文一天天長大,劉梅對他的培養也是費盡心力,一刻也沒放鬆,數學、作文、畫畫、主持、跳舞均有涉及,並參與了多種校外培訓。小文也沒讓媽媽失望,他變得非常優秀,從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間,參加了眾多的國內、國際比賽,先後獲獎30多次。
父親
得知兒子改了名 申請後改回原名
原本以為,生活就這樣繼續下去。
沒想到,在2018年12月,朱雲知道兒子被改名後,又申請將孩子姓名變更回“朱小彬”。
此後,小文學習、生活、參賽均受到了一定困擾。他甚至收到多個培訓機構書面告知,由於其姓名由“劉小文”變更為“朱小彬”,可能導致其以往的獎項和成績無法被識別,不能繼續參加相關更高層次的比賽,不能繼續參與教育宣傳片的拍攝和出版等。
名字的更改,對小文的學習及成長産生了極大阻礙,也給他的心理造成巨大困擾。
孩子
學習比賽常遇阻 提起訴訟獲支持
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溝通無果後,小文向合川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小文表達了自己要求使用“劉小文”這一姓名的強烈願望。在庭後的心理疏導過程中,小文也再次表達,他很喜歡“劉小文”這一姓名。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姓名是自然人參與社會生活的人格標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父母離婚後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糾紛處理,應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本案中,原告從小學到中學,在長達7年的時間裏,生活和學習都是使用“劉小文”這一姓名,且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已經成為其人格標誌,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和成長。
為此,法院依法判令朱雲,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配合原告將姓名變更為劉小文。(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説法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姓氏不得任意更改
婚姻中,不能一起生活,就選擇放手。可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離婚夫妻相互爭奪、且不願意讓步的事情。如果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給了女方或者男方,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重慶妙珠律師事務所倪世鈞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給出了答案。倪世鈞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除有特殊情況外,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即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更改,應堅持以下原則:首先,需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一致,如果孩子滿8周歲,還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其次,需要攜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件、離婚材料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核實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同意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否則,父母一方無權給未成年子女改姓更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又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受離婚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影響。
話題
孩子姓啥,該咋選?
孩子出生後,或者中途父母離異,他們的姓該咋選?昨日,記者對未婚人士、在婚人士以及離異人士進行了調查。
其中,絕大部分人認為,孩子出生時的姓還是應該遵循中國傳統,隨父姓。如今,伴隨着二孩、三孩政策的&&,有的人認為,也可以一個孩子跟隨父姓,一個孩子跟隨母姓。
對於中途遇上父母離婚,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判給了女方,特別是孩子原本跟隨父姓的情況,是否給孩子改姓呢?
這個爭議就比較大,不改姓的佔了多數,改姓的佔少數,還有一部分的人認為要根據孩子的意願。
比如,家住江津的閆先生就&&,不管是站在男士的角度,還是孩子的角度,他都不同意對孩子改姓換名。在他看來父母離婚了,孩子還是雙方的。要是把孩子姓名改了,對男方來説,會給男方一種強烈的“讓孩子和父親撇清關係”的感覺;而對孩子來説,改了並沒有什麼好處,反而會在生活、學習上,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家住渝中區的付女士也&&,不建議改姓。離婚了,孩子由母親撫養,不是不認父親,血緣關係也沒辦法割裂。特別是孩子小還好,改就改了;要是孩子大了,可以記事了,父母離婚本就是對孩子的一個很大傷害,再改姓,將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特別是進入小學後,有一天突然改名換姓,豈不是讓所有人都知道自己父母離婚了,這對孩子來説,傷害太大了。
在渝北中央公園上班的朱女士認為,離婚了,孩子跟了女方,改名跟母姓也可以,在很多時候不用去解釋,單身女士帶娃為啥孩子姓了其他的姓,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猜忌。
鍾女士則&&,娃兒如果小,改不改無所謂;娃兒大了,如果他覺得想改,不想跟父姓,應尊重孩子的意見。另外,如果親生父親和繼父有改名需求,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再改。(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