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群眾利益,檢察機關如何辦好這些“小案”?
“2021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24日在京正式發布。怎樣維護群眾利益?事關群眾利益的“小案”如何辦好?檢察機關以案説法。
2019年至2020年,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福建某縣衛健局對顏某等4戶生育三胎家庭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後因顏某等人未主動履行繳款義務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式後,縣法院對顏某等採取了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國家三孩生育政策實行後,顏某等人于2021年8月向縣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要求停止執行並解除強制執行措施。
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調查發現全縣未執結社會撫養費案件達上千件。在調查核實及溝通協調基礎上,縣檢察院向縣衛健局發出類案檢察建議。2021年9月,縣衛健局採納檢察建議,並向縣法院申請對該類案件作結案處理。縣法院及時將相關當事人從失信名單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費、財産控制等措施並結案。當地對這一問題的妥善解決,推動該縣所在市以及全省檢察機關對此類問題開展專項排查,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及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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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立足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訴求,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看似是一件件普通的“小案”,實則展現了行政檢察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大”情懷。
據介紹,檢察機關辦理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大多經過了一審、二審、再審審查,不少還是訴爭多年爭議未解的陳年舊案。辦理這類案件,既要尊重原來的基礎事實,尊重當時的法律適用,又需要在準確判斷的基礎上兼顧現實,在辦案中以適應新時代新階段的檢察監督新理念指導推動行政檢察創新發展。
毛某駕駛鉤機車參與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導的合村並城改造項目施工,將他人的部分房屋設施推倒損壞,房屋所有人報案。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對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毛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認為,在政府主導實施的徵收拆遷過程中,為實現行政徵收目的,公民個人在行政機關組織下實施的具體拆除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屬性,應當認定為行政徵收實施過程中的事實行為,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毛某的行政處罰最終被撤銷。
在“楊某訴廣東省某市稅務局涉稅行政爭議監督案”中,檢察機關發揮行政檢察“穿透式”監督職能,在督促稅務部門依法追繳逃稅款,督促住建部門依法查處違法中介過程中,既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凈化市場營商環境,又緊抓房産中介違法操作“陰陽合同”規避房屋交易稅費類型化問題。
檢察機關的一次次監督辦案,也在促進社會治理水準不斷提升。在“上海市某區檢察院對交通道路標線設置不合理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同時,從同一地點、同一類型的多起違法變道案件中,發現實質上的道路標線不合理造成高發頻發的違法問題,通過類案監督促進交管行政部門規范合理設置道路交通標線和技術監控設備,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不僅要求實體公正,對程式公正也有更高的需求;不僅期盼公平正義,更期待以可感可觸的方式實現。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表示,今年檢察機關將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辦好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每一件“小案”,更加重視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發布會現場(最高人民檢察院供圖)
記者:劉碩
編輯:彭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