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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布12起文化旅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為維護文化旅游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依法嚴厲打擊文化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並堅持以案普法、強化警示教育。8月12日,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向社會公布12起文旅市場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5月,劉某在其旅行社經營資質已登出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微信群,發布包價旅游産品信息,非法招攬游客組團開展包價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並租用無營運資質的普通客車為游客提供交通服務,客車在行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游客1死4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重慶市南川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劉某改正,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1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劉某租用無營運資質車輛的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另案調查處理。

 案例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微信小程序售賣“新疆伊犁房車游學營”“深港6日名師名校名企研學營”和“壯游千年古都玩轉魅力西安”等旅游産品並招徠營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並對其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盧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戶外運動策劃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某戶外運動策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微信公眾號對外宣傳“騰格裏沙漠探索夏令營”並招徠營員,該産品實為包價旅游産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肖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24年3月,某旅行社組織“重慶武隆四天三晚游”旅游活動,在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也非應旅游者要求的情況下,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場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且是一年內第三次發生的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屬於情節嚴重。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主管責任的趙某作出罰款1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導游李某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某旅行社重慶分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案

  2024年6月,某旅行社重慶分社以不合理的低價,誘騙旅游者參團,組織“老撾萬象省5日4晚跟團游·純享瑯勃拉邦5天4晚”旅游活動,並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變相獲取1200元回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責令該分社改正,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30000元、停業整頓7日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主管責任的張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隊陳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0元、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某旅行社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案

  某旅行社授權外省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在線上宣傳銷售旅游線路産品、招徠旅游者,並向其提供旅游線路産品行程及旅行社業務營業執照圖片、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圖片等經營資質材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該旅行社改正,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罰款10000元、停業整頓7日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主管責任的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案

  2024年2月,某旅行社組織游客羅某參加“仙女山、天生三橋品質一日游”旅游活動,未與羅某簽訂旅游合同,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該旅行社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某旅行社重慶分公司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事項案

  2024年5月,某旅行社重慶分公司組織“渝游愉悅4天3晚”游,並與游客張某簽訂旅游合同,合同的行程安排未載明具體游覽項目及時間,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該分公司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導游夏某進行導游活動時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2月,某旅行社招徠常某等3人參加“渝黎約會”旅游活動,隨行導游夏某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夏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夏某和該旅行社改正,並對夏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門票案

  某公司通過淘寶店舖,未取得舉辦方授權擅自出售某演唱會演出門票,其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活動,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8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某百貨經營部未經批准擅自發行出版物案

  某百貨經營部(齊某)在未辦理《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某紙業有限公司簽訂《印刷合同》委託印刷自行編輯出版的圖書,並在網上進行售賣,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責令該百貨經營部停止違法活動,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53元、沒收出版物8冊、罰款5656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唐某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案

  唐某在未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其開辦運營的網站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之規定。鋻於唐某積極配合整改、主動關閉網站、消除負面影響,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互聯網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對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編輯:陳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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